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张政办函〔2011〕135号
颁布日期:2011-10-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张政办函〔2011〕1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精神,扎实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商品房项目配建5%保障性住房和土地出让总价款5%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项目配建5%保障性住房

(一)配建比例。根据湘政发〔2011〕11号文件规定,凡公开出让的商品房用地项目,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保障性住房,其中廉租住房2%、公共租赁住房3%。无住房的纯商业用地项目,原则不配建保障性住房。

(二)配建方式。原则按栋配建,不足整栋的,按单元或楼层配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成并达到基本入住条件后,无偿移交给住房保障部门。

(三)优惠政策。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免收用地管理费、森林植被恢复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按最低限额减半收取服务性收费;免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税费。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按扣除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后的建筑面积计算;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不交存项目资本金;供水、网络、供气、电视、电话及供配电等配套工程建设费用按实际成本收取;施工供电、供水管网由供电、供水单位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工程成本价收取管、线接入工程建设费。若国家、省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有补助,其补助资金专门用于该商品房项目中保障性住房建设。

(四)户型标准。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分别控制在40m2至50m2、50m2至60m2。

(五)操作程序

1.规划部门在确定公开出让商品房开发用地规划条件时,应明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公开出让商品房开发用地规划条件,将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户型面积、开竣工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为土地公开出让条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开发用地确认书后,应及时与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签订配建协议,协议中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类型和比例、户型面积、交付时间、室内装修标准、优惠政策、违约责任等内容。未签订配建协议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3.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与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的协议约定进行方案设计。

4.规划部门在组织商品房项目规划评审过程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组织商品房项目初步设计评审过程中,邀请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参加。

5.保障性住房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手续。

6.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报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7.竣工验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协议约定向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交付保障性住房,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8.由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安排住房保障对象入住。

(六)水电安装。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的水、电安装,抄表到户,其户名均为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

(七)后期管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纳入整个项目统一管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资金由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从房屋租金中列支。

二、土地出让总价款5%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根据湘政发〔2011〕11号文件规定,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不得低于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项目用地公开出让后,由财政非税收入征管机构按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提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并存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市财政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市城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

三、工作要求

(一)财政、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确保各项工作到位。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协议约定配建保障性住房,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未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规划、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的,规划部门不出具规划核实意见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三)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分笔缴纳,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四)商品房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要设计合理、功能齐全。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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