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张政办发〔2010〕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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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2-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0〕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张发〔2010〕3号)和《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张委〔2010〕8号),设立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建设局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加强村镇建设管理,指导实施村庄整治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及农村危房改造,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牵头推进新型城市化战略的工作。拟订全市新型城市化、城乡建设、工程建设、风景名胜区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和供水、供气、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及相关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二)承担监督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科学规范执行的责任。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工程建设的标准、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及其相关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规定,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指导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的实施。
(三)指导和管理全市建筑活动。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法律、法规。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执法,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劳保统筹、工程监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四)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和公用设施建设、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拟订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建设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国家)自然遗产的申报工作。
(五)承担全市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勘察设计、工程质量安全及其开发和利用。
(六)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及农村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市重点镇的建设工作。
(七)承担推进全市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进步的责任。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建筑节能、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的制定,组织建设科技项目攻关和新技术开发利用,管理行业科技成果。
(八)承担推进全市城镇节能减排的责任。组织实施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重大减排项目实施,推进城镇减排。
(九)拟订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建设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承办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负责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编制城市维护建设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及其他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监督城市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工作;负责全市城乡建设档案的指导和管理;组织和参与重大调研及拟订全市建设行业的重大技术政策。
(二)法制科。
负责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或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建设行业法律法规的咨询、清理、汇编工作;承办本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全市建设系统法制教育宣传培训、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本局机关政务公开、综合治理工作。
(三)建筑管理科。
研究提出建筑业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或相关实施办法;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建设项目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归口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工程定额和造价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及人员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等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指导归口建设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检验检测等单位的资质资格管理;组织、参与建筑市场专项整治和执法监察;组织、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四)城市建设管理科。
拟订全市城市建设和相关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改革措施、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监督城市相关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工作;指导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指导监督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供水、供气等相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营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拟订相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定额标准;负责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参与相关市政工程总承包资质和城市建设相关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五)勘察设计科。
研究提出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场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贯彻实施工程建设标准;拟订各类房屋建设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及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工作;指导勘察设计专业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
(六)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拟订全市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及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市级以上建筑节能、科技重点项目和示范工程;拟订城乡建设科技计划;管理行业科技成果,负责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市级工程建设工法;指导行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指导无障碍建设工作;组织对外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
(七)市政工程管理科。
承担市市政工程建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根据城市规划和发展计划,策划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负责市政工程项目库建设的可行性研究、组织规划、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参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设计方案评审;负责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发包、合同签订、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移交工作,协助审计部门对已竣工项目资金进行审计。
(八)计划财务科。
组织编制全市建设行业的中长期规划、行业各项年度计划;负责本局各行业各项资金管理,会同相关科室调配年度各项资金并监督执行;组织编制建设行业项目库,管理行业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政府采购管理、招商引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局系统与局机关年度部门预算、年终决算及局财务工作并监管国有资产;指导监督局直属单位的财务活动和国有资产管理及建设项目立项、审查、报批工作;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九)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教育培训等工作;拟订全市建设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综合指导局管各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土建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考评、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考核和职业技能岗位资格考核;负责全市建设行业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群团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纪检组长1名,联合工会主席1名;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
机关后勤服务财政拨款事业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风景名胜区的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建设部等国家九部委局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张家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张家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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