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全装修住宅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长政办函〔2015〕144号
颁布日期:2015-11-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全装修住宅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长政办函〔2015〕1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全装修住宅建设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

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日

关于加快推进全装修住宅建设的意见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进一步提高住宅品质性能,加大全装修住宅建设力度,实施绿色可持续发展战略,根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全装修住宅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全装修住宅是指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管线及终端全部粉刷或铺装完成,厨房和卫生

间的基本设施全部安装到位,达到基本入住条件的住宅。实行住宅全装修能有效减少资源消

耗与环境污染,提高住宅建设品质和工业生产集约化水平,是建设领域转型升级和推进绿色

节能建筑的重要抓手,是两型社会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途径。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12015年,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新开工住宅实行全装修的比例

不少于15%,此后以15%为基数、以新开工住宅10%的比例逐年递增,2020年达到65%以上。

22015年,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新开工住宅实行全装修的比例不少于10%

,此后以10%为基数、以新开工住宅5%的比例逐年递增,2020年达到35%以上。

(二)具体任务。

1全市新开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全装修住宅建设范围。

2全市新开工住宅项目中户型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市区二环内新开工住宅项目

中户型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推广全装修建设。

3其他新开工住宅项目,按照层级管理原则,由市人民政府或区县(市)人民政府参

照年度总体目标,统一研究确定是否推广全装修建设。

三、指导原则

(一)政府引导。借鉴先进管理经验和发展模式,建立健全全装修住宅建设的制度标准

、机制措施和发展体系,大力发展绿色消费市场和产业集群。

(二)循序渐进。以新开工住宅项目为载体,整合全装修产业链条,强化政府主导投资

项目示范引领作用,逐步提高市场化项目全装修建设比例。

(三)品质优先。贯彻两型社会建设要求,推广住宅全集成建设模式,建设绿

色节能建筑,进一步提高住宅整体品质性能与科技含量。

(四)综合发展。围绕全装修住宅项目建设,抓住关键环节和发展要点,不断提高建材

质量、部品部件制造水平,优化工艺工法和监管流程,提高全装修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四、扶持政策

(一)扶持建设单位。

1对按要求实施的全装修住宅开发项目,可按70%标准监控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

2争取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资金支持全装修示范工程建设。对获得国家绿色建筑

二星(2A)、三星(3A)标识的全装修住宅项目,优先推荐国家和省级财政配套奖

励,并配套给予市级奖励。

3全装修住宅开发项目参照重点工程报建流程纳入行政审批绿色通道,进一步提高监

管服务质量。

(二)扶持消费市场。

1对全装修商品住宅的购房者实行财政专项资金奖励。具体按《关于做好绿色建筑、

产业化住宅、全装修普通商品住宅财政补贴的通知》(长住建发〔2015〕114号)执行。

2全装修商品住宅的购买者可按完整成交价申请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公积金用户可按

全装修住宅完整成交价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银行金融机构在首付比例、贷

款利率上依法给予倾斜。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时,可由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融资性担保机构适当收取担保费。

五、管理措施

(一)全装修住宅开发项目应提供自定式、用户选择菜单式等多种方案供购房者选择。

(二)全装修住宅项目须委托具有建筑专业资质或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进

行设计,设计图纸与成果应依法审查备案。全装修住宅设计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全

装修住宅设计单位应提前介入项目建筑设计环节,加强装修设计与建筑设计、设施设备的相

互衔接,不断提高设计水平。

(三)在保证房屋整体质量安全前提下,科学把握全装修住宅施工工序与时间节点,做

好全装修住宅施工前交接验收,实行装修与土建施工合理搭接,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建筑节

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全装修施工。

(四)全装修住宅项目应根据实施需要提前做好与水、电、燃气、弱电等专业工程的对

接工作,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土建、装修与专业工程协调施工。

(五)全装修住宅项目须进行施工报建,并签订施工承包合同,落实质量保修金制度,

逐步引入全装修保险机制。

(六)施工企业应科学组织施工,严格选材用料,确保工程质量。倡导土建和装修一体

化施工总承包,加强各工种间的协调配合,强化整体工程质量和细部质量控制。

(七)监理单位要编制监理大纲,严格进场材料产品监督,隐蔽工程实行签字

验收制度,确保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目标的实现。

(八)项目施工现场应公示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标明开工

竣工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应设立永久性标识牌。

(九)全装修住宅开发项目分户工程验收应有第三方参与验收(第三方为与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无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业主代表)。未实施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

行竣工验收。

(十)按照“四节一环保”要求,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在

满足各项使用要求前提下,不断提高全装修住宅项目的工业集成水平和科技含量。

(十一)逐步细化、完善全装修设计、施工、验收、计价标准,加快标准化体系、质量

管理体系和全装修住宅性能认定体系建设,推动全装修设计一体化、部品配套化、施工专业

化、管理系统化、服务网络化工作进展。

(十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加强全装修市场价格指导,每2个月发布1次全装修主要材料

的市场价格。

(十三)全装修住宅开发项目实行样板房制度。建设单位在楼盘销售前建造样板房,在

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在销售楼盘内建造实体装修样板房,向购房者展示交房标准

及样板房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样板房须与设计、销售合同内容保持一致,住宅交付

不能低于样板房工艺、质量和标准,样板房须保留至项目交付完毕。

(十四)全装修住宅开发项目销售执行以下规定:

1全装修住宅销售合同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基础上增加全装修条款。全装修住

宅产权面积以毛坯实测面积为准,销售价格包括毛坯房价格和装修价格两部分。

2实行交房标准清单制度。建设单位须将全装修住宅项目所使用的主要材料与产品的

等级标准、品牌范围、数量性能等公示在售楼部与样板房醒目位置,并载入商品房销售合同

附件。

3实行全装修住宅“两书”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制度。全装修住宅交付时须向购

房户提供含全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室内环境质量检测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检测。全装修住宅建设单

位根据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在规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对购房者履行

保修责任与义务;全装修住宅施工单位根据与全装修建设单位签订的装饰装修建设承包合同

,依法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与义务。

(十五)全装修住宅建设情况纳入项目建设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施工、设计、监

理、材料供应等单位把关不严、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

,除按要求整改到位、承担相应责任外,有关违法违规事项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六、组织实施

推进全装修住宅建设工作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

设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参与,市住房城

乡建设委具体负责相关协调工作。

(一)按照全装修住宅目标任务安排,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管理职能分别从规划条

件、土地供应方案、建设管理、配套政策等方面分解任务、制定措施、推动实施。

(二)市场化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

资源局等部门根据年度建设任务研究确定具体用地项目,并提出实施比例、实施面积等相关

要求。在土地供应时,作为出让条件列入土地供应方案,在土地出让合同(含补充合同)中

载明。

(三)政府主导投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规划局、市

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局等部门研究确定年度建设推广任务,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统

一下达年度全装修住宅建设推广任务及相关要求,并载入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全装修住宅项目报建阶段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

局等部门审定全装修建设方案,竣工验收阶段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认定。

(五)全装修建设同主体工程一起纳入建设工程监管体系与流程,未按要求进行全装

修建设或全装修部分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和交付使用。

(六)建立全装修住宅建设联动监管机制,加强统筹协调、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及

时发现、解决推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增强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七)加强全装修住宅建设的宣传力度,提高消费市场认知度和接受度。加强政策法

规、技术规范、实施要求等方面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技能素质。

(八)各区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计划,落实措施,确保全面完成全装修住宅建

设任务。

七、本意见从2015年12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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