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商品房建设项目报建费缴纳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1-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商品房建设项目报建费缴纳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政办函〔2014〕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加强商品房建设项目报建费缴纳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商品房建设项目报建费缴纳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和湖南省财政厅收费文件以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基金征收的相关规定,凡在长沙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商品房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必须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基本建设联合收费办公室窗口办理由市本级收取的基本建设项目报建费缴费手续。

二、建设项目报建费收费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劳动保险基金、价格调节基金、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三、报建费中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纳的,仅限2007年5月8日前取得土地权证而未缴纳配套费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他商品房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环节统一缴纳。

四、报建费中的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6〕37号)规定执行,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缴纳。

五、收费程序

商品房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缴纳报建费相关手续:

(一)建设项目取得《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工作联系单》(以下称《工作联系单》)后,持相关资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基本建设联合收费办公室(以下称联收办)办理核费手续。

(二)联收办出具《长沙市基本建设项目收费一览表》并在《工作联系单》上签章。

(三)市规划局依据联收办签章的《工作联系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清《长沙市基本建设项目收费一览表》所列费用。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给缴款人,同时依缴款人申请,审核并开具《长沙市建设项目完费通知单》。

六、工作职责

(一)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依缴款人申请,审核并开具《长沙市建设项目完费通知单》。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根据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开具的《长沙市建设项目完费通知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缴费情况,依法发放《房屋预售许可证》、《房屋产权证》(栋证)、《规划验收合格证》。对未缴清费用的建设单位,应在督促其缴清有关费用后,再依法发放相关凭证。

(三)工程竣工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开具的《长沙市建设项目完费通知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严格核实建设项目缴费情况。没有按规定缴清相关费用的,应督促其缴清有关费用后,再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市监察局要加强对各部门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纪律,对违规擅自发放权证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七、本通知自2014年2月24日实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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