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3〕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二五”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70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促进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物流标准仓储设施建设

(一)市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全市物流仓储设施建设,扶持和引导全市现代物流产业发展。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园区也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配套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

(二)支持物流标准仓储设施建设。对于市辖范围内的物流企业在市级规划的物流节点新建的标准仓储设施(单层仓储层高在9米及以上和多层仓储在3层及以上),单个库区仓储总面积在2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50元/平方米的补贴。

(三)鼓励原有标准仓储设施加快周转,提高物流仓储设施使用效率。在核实现有规模标准仓储物流企业原仓储经营税收底数的基础上,对仓储经营实缴税收增长1倍以上的物流仓储企业,给予其剔除税收成本后的新增市、区两级税收50%的奖励;增长2倍以上的,给予80%的奖励;增长3倍以上的,给予100%的奖励。

(四)对仓储面积达到50000平方米以上的物流仓储项目用地,以成本价作为起拍价进行招拍挂。如果该类项目周边要进行重要基础设施配套,或因成本价过高导致物流仓储项目难以平衡的,则对物流仓储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园区给予20%的配套综合用地,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园区进行配套和平衡。

(五)对土地摘牌后1年内未启动建设的物流仓储建设用地,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2年内未启动项目建设的,依法予以收回。

二、支持物流企业创先进位

(一)对市辖范围内的现代物流企业,根据物流企业业务收入、标准化建设、信息化建设、网络规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每年评选10家先进现代物流企业并进行表彰。

(二)对市辖范围内获评“中国物流企业50强”的物流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物流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

对首次获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AAAA、AAAAA认证且在市级规划的物流节点中布局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中国仓储协会四星、五星仓储认证且在市级规划的物流节点中布局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物流企业创新经营模式

(一)支持现代物流企业通过仓单质押、融资抵押、动产抵押等多种方式融资,对从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获得上述融资的企业,贷款期限在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按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予年度融资费用30%的贴息,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物流企业发展供应链等新型物流经营模式。对于为我市重点制造业企业提供整个产业链物流服务的我市物流企业,按其承接的年度物流业务发生总量给予一定奖励。对制造业企业将非核心业务外包给我市AAAA、AAAAA级物流企业的,按其发包业务量从工业发展资金中拿出部分资金给予一定奖励。

五、本通知与现代服务业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不重复执行。本通知中企业扶持资金不重复计奖。

六、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试行两年。(标准仓储设施建设的补贴以2013年9月1日之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为界限)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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