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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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8-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
长政办发〔2012〕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在长各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2〕3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服务业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当今社会已经进入服务经济时代,其发展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基准。目前,长沙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推进城市国际化、城乡一体化、产业高端化、发展“两型”化、管理法治化,率先基本建成“两型城市”和实现全面小康的关键时期,服务业作为长沙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在扩大就业、聚集优势、改善民生、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完善城市功能、建设“两型社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服务业发展规模、效益、地区分布和行业分布情况,为科学制定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提供统计保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客观要求。
当前,长沙已初步建立起全面统一的服务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但由于服务业统计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还十分薄弱,存在着统计单位名录库不完善,统计分类不标准,部门统计不健全,调查对象配合程度不高,经费和人员保障不到位等问题,服务业统计难以适应服务业发展的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促进科学发展、转型发展的高度,把服务业统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针对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整体设计、规范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条块结合、分步推进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建设、统计能力建设、统计法制建设、统计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努力适应科学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
(二)统计原则。
为保证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保持与其他专业统计数据的协调和统一,服务业统计应按照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统一要求,坚持“在地统计”、“权责发生制”和“市场价格估价”等原则。
“在地统计”原则是指根据统计单位的常住地确定其统计归属地,即一个统计单位在所属地设立生产经营场所,并长期(一年及以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其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地进行统计。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根据交易活动发生时间确定统计的报告期。企业(单位)财务统计指标的报告期确定,原则上应与其执行的会计制度保持一致。
“市场价格估价”原则是指根据交易双方认定的成交价格进行统计。没有货币支付行为的交易,按市场上同类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或按所发生的实际成本估价。
(三)统计范围、对象和内容。
1、服务业统计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是全部第三产业以及第一产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具体包括:农林牧渔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2、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法人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中:视同法人的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名义上不是法人单位,但基本具备法人单位条件的单位,主要包括:银行、保险、证券、民航、电信、邮政、石油等单位(公司)的省、市分支机构等。
3、统计调查内容。
(1)企业(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开业(成立)时间、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控股情况、执行会计制度类型、从业人员等。
(2)财务指标。
企业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及折旧、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总额、保险费等。金融类企业的财务指标依据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确定。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及折旧、本年收入、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年结余、本年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经营支出、经营税金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年末资产、固定资产原价及折旧、收入合计、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费用合计、业务活动成本、人员费用、日常费用、税费、管理费用等。
(3)业务指标。
业务指标是指各服务业行业对外提供主要服务的数量或交易额,具体内容根据各有关部门建立的统计调查制度确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类单位不设业务指标。
(四)工作目标。
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科学完备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服务业统计标准,制定健全现代服务业分类、生产性服务业分类、家庭服务业和高技术服务业分类等统计标准。加快建立科学规范、统一简约的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建立以价值量指标为主体的服务业统计核心指标体系,以业务量指标为主体的服务业统计基础指标体系,以基层单位原生性指标为主的服务业基层调查指标体系,以总量指标、结构指标和发展指标为主要内容的服务业统计发布指标体系。进一步改进服务业抽样调查制度,研究建立反映市场流通状况的指数体系,加快研究建立服务业中小微企业统计调查制度、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研究建立新型服务业的常规统计调查制度。加强数据质量控制与评估,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党委、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制定发展规划和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切实加强服务业统计基础工作
(一)加强服务业统计名录库建设。
准确的服务业单位名录库是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基础,是保障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基础。各级统计部门要适应服务业单位变化快、楼宇经济特征明显等特点,加快建立覆盖全部服务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信息的名录库,形成统一完整、不重不漏、及时更新的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子库,为各类以服务业基本单位为对象的统计调查提供科学完备的调查单位库和抽样框。建立健全服务业单位名录库动态维护管理制度,确保服务业单位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工商、民政、编制、司法等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审批(备案)职能的国家机关,在每个月底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服务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政府统计机构要为其他部门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提供全面准确的基本单位名录。
(二)加强财务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其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及时汇总财务报表;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对企业财务管理的指导,引导企业减少现金交易行为,提高服务业财务状况报表数据的准确性。
(三)规范基层统计基础工作。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并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根据单位规模和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要按照统计联网直报工作的总体要求,配备统计专用电脑和必要的上网条件,及时将计算机终端接入直报网络系统,保证联网直报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要求。
(四)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长沙市服务业统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席会议的作用,推动各成员单位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服务业统计部门联席会议召集人:市发改委、市统计局主要负责人。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编委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族宗教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园林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地震局、市文广新局、市知识产权局、市金融办、市会展办、市粮食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工商局、市档案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邮政局、国家统计局长沙调查队。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市统计局。
市发改委、市统计局要召集好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服务业统计阶段工作重点,协调解决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保证服务业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四、做好服务业统计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范制度方法、统一组织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实行条块结合、分散收集数据、集中统一核算”的原则,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
(一)职责分工。
1、市统计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的服务业统计调查项目,负责服务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制定、修订和组织实施;组织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以及无主管部门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帮助部门建立健全本行业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指导协调部门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搜集、审核、汇总、评估和发布有关服务业统计数据和资料,对各区县(市)及行业服务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测评价,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服务业发展情况考核;统一核算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及分行业、分区县(市)服务业增加值。
2、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具体职责分工见附件),在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实施本行业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按时向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提供分单位、分行业、分地区的统计调查数据和部门行政记录,协同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组织所属行业范围内限额以上服务业单位、限额以下服务业样本单位报表的布置、收集、初审、报送工作。
(二)组织实施。
1、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服务业统计制度规定组织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确保每个服务业行业都有统计责任部门。
2、各有关部门负责的服务业统计,原则上应是全行业统计,统计范围既要包括系统内企业(单位),也应包括系统外、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部门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要严格执行统一的服务业统计标准和分类要求,规范设置统计调查指标,合理选择调查方法。
3、各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努力解决重复统计和指标设计不统一、不规范等问题,进一步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优化配置统计资源,不断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
4、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各级服务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服务业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基本信息,以及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业务、财务和行政记录资料。
5、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及时公布服务业统计数据。各有关部门按照权限公布的统计数据应与统计部门保持一致。
6、各有关部门应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开展生产性服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旅游产业、物流产业、会展产业、信息产业、体育产业等新型服务产业统计工作。
五、保障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
服务业统计是统计“四大工程”(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一套表制度、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和联网直报系统)建设的重要内容,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要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运用现代网络技术报送统计数据。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服务业统计制度方法的业务培训,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业务培训机制,使基层统计机构、服务业企业(单位)的统计人员掌握统计的标准分类和调查方法,熟悉服务业统计调查指标的口径范围和计算方法,熟练掌握网上直报、数据处理等业务技能;要加大对服务业统计基础数据的审核力度,确保基本单位名录不重不漏、基层调查表完整清晰、基础数据准确可靠,充分运用排序审核、极值审核、趋势审核、均值审核、关联审核、横比审核等审核方法加强数据控制;充分利用统计法律法规为服务业统计工作保驾护航,加大统计执法检查的力度,严肃查处迟报、拒报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
六、做好对服务业发展情况的监测评价和考核
要研究建立地区、重点行业服务业发展情况监测评价指标体系,考核各地、主要服务业行业发展情况,以考核促进服务业大发展。要充分发挥统计职能,认真监测大、中、小、微型服务业企业的发展情况,加强对重点服务业企业发展情况的统计监测,发挥中小服务业企业在改善人民生活和促进就业中的重要作用。要把服务业企业发展情况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七、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
服务业统计调查点多面广、任务重、难度高,各区县(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作为各级政府、各部门的一项中心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细、抓好。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服务业统计工作纳入本地区服务业发展规划中,协助完善服务业统计网络等基础工作;各区县(市)统计部门要配备与当地服务业发展相适应的专职统计人员;街道(乡镇)要配备服务业专(兼)职统计人员;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服务业统计分管领导、责任机构和专(兼)职统计人员。对服务业统计所需调查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予以安排。
附件: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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