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颁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长政办发〔2010〕30号 |
|---|---|
| 颁布日期:2010-12-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长政办发〔2010〕3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积极配合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实施,加快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的改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目标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对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创新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为主线,将集体资产由集体所有的集体管理模式,改为按份占有的股份合作制管理模式,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集体资产运营机制和分配机制,充分发挥集体资产管理使用效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要求。通过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的产权管理制度,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的现代产权运行体制机制。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民主决策。要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尊重群众的选择。二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要在民主参与、民主决策的前提下,把公开、公正、公平精神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三是坚持规范操作。要按照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周密制定改革方案,充分进行民主讨论,精心组织实施,整个改革工作的各个环节,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记名表决同意才能通过。四是坚持分类指导。要根据城中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选择广大群众普遍接受的改革方式,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的利益关系。
二、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基本程序
(一)制定方案。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要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统一领导下进行,建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共同组成的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班子,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改革工作。村级要在广泛听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制定改制工作方案,明确清产核资的范围和方式、资产处置办法、股权确认的基准日期、股权设置和管理办法等。
(二)清产核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选派专门人员,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类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对各类固定资产,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积极申办产权登记。对尚未开发利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安置用地,应申请办理国有划拨用地确权手续;对规划不予保留地面建筑物的资产以及农业用地等资源性资产,应经乡(镇、街道)核实报区农经管理部门确认,界定其资产权属范围。对清产核资结果要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进行审核确认,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上报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三)资产量化。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折股量化的资产。对经过清理核实的经营性资产,拟建立股份制公司运营管理的,应当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对采取拍卖等方式处理的,也可以由资产清理工作组根据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进行重新估值,作为资产处置的基本依据。用于股权量化的资产原则上要以重新估值后的经营性净资产作为量化的依据。
(四)股权设置。股权设置必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城中村经过改造后,对仍将继续承担部分或全部社会服务功能的可设置集体股和个人股,但集体股所占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20%;对将退出社会服务功能的,一般只设置个人股。个人股按集体资产净额的总值或一定比例折股量化,由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份享有。
(五)股权界定。股份量化中股权分配对象的确认、股权配置比例的确定,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历史事实。城中村产权制度改革,确认享受资产量化人员的截止日期,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确定;以截止之日的户籍在册人员为基本依据,根据实际情况反复协商,充分利用股权配置,调节好各方面人员的利益关系;股权配置实行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将股权一次性配置到成员户。股权对象的确认和股权配置的确定,要进行张榜公布征求意见,并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股权管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户的股权确定后,要及时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及时制定相应的组织章程,建立符合现代企业管理要求的治理结构,股权的流转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章程确定。
(七)资产运营。“城中村”对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后,经区农经管理部门审核,具备公司经营条件的,由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对不具备建立公司制企业条件的,经集体经济成员大会表决同意,报区农经管理部门批复后,可将集体资产进行作价在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拍卖处置;对暂时不能处置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推选成立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对遗留资产的管理、处置和收益分配。
三、切实加强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领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是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要切实加强领导,组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班子。各区要在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从有关业务部门抽调专人,成立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乡镇和街道要组织或聘请具有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工作组驻村进行改革指导工作。改制村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和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认真做好群众工作,积极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和支持改革工作。
(二)精心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全体成员的切身利益,必须严格按照改革方案要求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讨论;有关政策规定和实施方案要交集体成员广泛讨论,充分听取意见,履行规范的操作程序,取得广大成员的理解和支持,未得到集体成员同意和认可的改革方案不得强行推行。
(三)部门配合。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业务指导,贯彻落实改制工作的基本政策,切实把握改制工作的基本方向,认真履行审查监督管理职能。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要针对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房屋产权的特殊性,制订相关政策,帮助改制村完善产权登记工作。工商部门要着力解决好城中村改制后的经济实体的注册登记问题,依法确认其市场主体资格。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认真落实村务公开工作,确保改制工作在阳光下操作。
(四)严肃纪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是其成员的共有资产,各级都要坚持思想教育和积极引导的工作方法,将保障农民群众民主权益作为基本原则,做好不同对象的思想工作,讲清政策,明确权利和责任,避免和防止改革简单化和少数人说了算。对在改制工作中非法侵占、哄抢、平调、挪用、私分、损坏或变卖农村集体资产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纪律责任或刑事责任,对因在产权制度改制过程中不民主、不公开、不透明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事件的,除追究本集体经济组织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将追究上一级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