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燃气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燃气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长住建发[2011]208号

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市燃气热力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局、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燃气经营企业:

近期在我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中,多次发生燃气设施被毁坏的事件,严重影响了我市燃气稳定供应,给市民生活带来不便,危及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不良影响。综合多起事故的调查结果发现,事故主要原因一是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没有落实切实可行的燃气设施保护措施;二是项目建设单位没有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规定编制《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方案无可操作性;三是燃气经营单位提供的燃气设施现状资料不够准确和完善。为确保我市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有效防止和减少燃气设施毁坏事故,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燃气设施保护工作制定以下工作要求,请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规范《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编制工作

1、各项目建设项目在施工范围内有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需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会同项目施工单位、燃气经营单位共同制订《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方案需由参与制订三方共同签字盖章。

2、《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要明确提出以下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

2)燃气经营单位提供的燃气设施现状详细资料(主干管线的平面位置、竖向标高,阀门、三通等重要管线节点的位置及标高等),该资料需由燃气经营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签字盖章;

3)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的燃气设施保护的具体要求;

4)项目建设单位需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及主要责任人;

5)项目施工单位需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及主要责任人;

6)监理单位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及相关负责人;

3、燃气经营单位要积极配合建设单位进行《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编制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详尽的燃气设施书面资料,若设施资料不清的必须现场探明。燃气经营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燃气设施现状资料的提供,参与《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编制、确认及现场设施监护等一系列工作,保证资料准确,监护到位并承担因资料不准确造成的设施毁坏相关责任。

4、工程项目建设涉及燃气设施改动的,由燃气经营单位制订《燃气设施改动方案》报我委政务中心燃气窗口,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实施《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审查备案

建设单位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备案意见,该备案意见作为办理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内容之一。

长沙市区内凡新开工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已开工的在建设项目要按上述要求限期整改。整改督促工作由市燃气热力局落实。

三、加大事故调查处理与执法工作力度

1、一旦发生燃气设施毁坏事故,燃气管理、建设执法和安监等部门及燃气经营企业要迅速赶赴现场,按《供气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对一般性事故,燃气经营单位要迅速采取措施,制止事态进一步发展,并立即开展抢修,尽早恢复燃气供应;燃气管理部门、执法与安监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在事故现场立即开展事故调查与取证工作。

2、燃气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局及时作好事故情况报告,并依照程序上报。

3、建设安监部门应将燃气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范围,督促施工单位按经审查备案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措施,对毁坏燃气设施的责任单位,及时上报不良行为记录。

4、执法部门要加大毁坏燃气设施行为的执法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5、建立燃气设施保护联动机制,由燃气管理部门会同工程、行业、市场、法制、执法、安监、质监等部门对毁坏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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