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物价局、株洲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区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财政局 湖南省株洲市物价局 湖南省株洲市环境保护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2-05-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物价局、株洲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区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物价局、环境保护局,有关单位:

现将《株洲市城区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物价局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株洲市城区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区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的管理,根据《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发〔2010〕15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1〕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包括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范围内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的收缴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征收和管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具体执收工作。

第五条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类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市环境保护局收取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必须按规定使用湖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所得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局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纳入预算管理。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局应按规定收缴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不得擅自缓收、减收、免收,确需缓收、减收、免收的,应按规定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主要用于排污权收购支出、污染治理支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执收成本支出等。

排污权收购成本包括市排污权交易所按规定回购或收购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指标而发生的支出。

污染治理支出包括排污减排工程建设、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生态保护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污染源治理支出。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执收成本包括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各项试点工作、交易平台建设、交易所日常运行管理所发生的各项业务支出。

第九条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工作需要和排污权有偿使用金收入情况,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安排、保证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编制排污权有偿使用支出计划。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资金申请后,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条市环境保护局应采取多种管理手段加强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的收缴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同时应盘活交易市场,充分挖掘收入潜力。全年可安排当年收入的10%但总额不超过70万元的征收工作经费,其中可列支一定比例的奖励资金,用于奖励负责征管工作的相关人员。奖励资金的发放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应加强对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确保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的合理、高效使用。

第十二条市环境保护局应依法依规建立非税票据领购、使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保以票管收、票款同步和非税票据的安全。

第十三条对在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的收缴、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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