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园区、企事业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文号:株房〔2013〕28号
颁布日期:2013-03-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园区、企事业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房产管理局,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城区各工业园区、企事业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园区、企事业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1号)、《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2〕11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本市城市四区范围内园区、企事业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园区、企事业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及申请条件

(一)园区、企事业单位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本园区、企事业单位内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员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剩余房源由市住房保障处按就近原则统一调剂安置本市城市四区范围内其他保障对象,涉及园区、企事业单位生产产品属国家保密品种或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需封闭管理的园区、企事业单位除外。

(二)园区、企事业单位员工申请本园区、企事业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已婚的以家庭作为申请对象;申请人未婚且年满18周岁以上的可视为单一家庭作为申请对象。

3.申请人及家庭在本市城市四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与本园区、企事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园区、企事业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园区、企事业单位员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园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报名和申请工作。

(二)申请人向本园区、企事业单位领取《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3.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4.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5.劳动合同;

6.养老保险金缴纳证明材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申报信息。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表》由市住房保障处统一制定。

(三)园区、企事业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审核。

1.园区、企事业单位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本园区、企事业单位显著位置和本园区、企事业单位内部网站或内部报刊及市房地产信息网上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园区、企事业单位将申请材料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所辖区住房保障部门。

2.初审: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初审意见、申请材料和园区、企事业单位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市住房保障处。

3.审核:市住房保障处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及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登记为该园区、企事业单位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并在市房地产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园区、企事业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和租金管理

(一)园区、企事业单位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进行配租。

1.本园区、企事业单位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交付并达到入住条件后,园区、企事业单位应及时制定配租方案,配租方案报经市住房保障处审核批准后,在本园区、企事业单位予以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装饰装修标准、面积、租金标准、配租顺序及选房顺序确定方式等内容。

配租顺序及选房顺序应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公正、公平、公开的方式予以确定。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在本园区、企事业单位公开。

2.园区、企事业单位按照经批准的配租方案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本园区、企事业单位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进行配租,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配租结果应当在本园区、企事业单位公开。

3.《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不得超过本园区、企事业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且最长不得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本园区、企事业单位申请续租。经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原承租人对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有优先承租权。

合同签订后,园区、企事业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备案,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保障处统一制定。

4.因职工离职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等原因,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园区、企事业单位按照原配租方案并经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配租给本园区、企事业单位其他符合保障条件的配租对象。

5.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本园区、企事业单位同意并经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批准后,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园区、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等部门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对每个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拟定最高限价,园区、企事业单位可在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具体租赁价格。

园区、企事业单位已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超过政府指导价的,统一调整至政府指导价格规定的范围之内。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按照公布的租金标准和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交纳租金。对承租人拖欠租金的,可以按规定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划扣。

四、园区、企事业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和物业管理

(一)实行动态管理。园区、企事业单位应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并及时向市住房保障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区住房保障部门反馈相关情况。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区住房保障部门应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及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入住对象信息的核对工作,强化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入住对象资格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工作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制定工作方案下发区住房保障部门,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各园区、企事业单位按工作方案的要求予以实施,年审结果及处理意见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审定。市住房保障处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及资格年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承租人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即时退出确有困难的,经园区、企事业单位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延长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或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有其他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情形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园区、企事业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由本园区、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具体实施情况,由各园区、企事业单位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五、其他要求

(一)严格房源调剂。对园区、企事业单位向本单位员工配租后剩余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处根据各园区、企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地理位置及剩余房源数量等情况进行统一调剂,制定配租方案,并采取公开摇号等公正、公平、公开的方式确定配租顺序及选房顺序。

(二)统一装饰装修标准。各园区、企事业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应做好基本的装饰装修及配置基本的生活设施、设备,满足承租对象的生活需求,提高承租对象的生活质量。增配的家电等设施、设备按自愿的原则可以采取租用的方式承租给公共租赁住房对象。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园区、企事业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的装饰装修标准进行查验,查验结果将作为配租方案批准的条件。

《株洲市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三)严格项目管理。各园区、企事业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并按市住房保障处的要求进行实施。

(四)加强项目公示。各园区、企事业单位要按市住房保障处的要求,统一设置项目标示标牌,将项目信息及情况在园区、企事业单位内部全方位进行公示。

(五)及时反馈信息。各园区、企事业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每半年向市住房保障处书面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六)法律责任。对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的相关单位、园区、企事业单位及其委托运营单位,将严格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1号)、《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2〕11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间,国家和省、市如有相关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各园区、企事业单位可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各县(市)、云龙示范区的园区、企事业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株洲市房产管理局

20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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