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选名录库管理规定》的通知
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选名录库管理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房产管理局 | 文号:株房〔2013〕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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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3-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选名录库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房产管理局、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国土建设部、各相关单位:
现将《株洲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选名录库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房产管理局
2013年3月18日
株洲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备选名录库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行为,提高维修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和安全使用,更好地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方便物业小区选择施工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根据《株洲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房屋维修资金使用备选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是指房屋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程序及条件,公开确定一批施工企业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登记备案及对外公布,供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其委托的单位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中,从中直接选定或竞选确定。
第三条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名录库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株洲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中心)具体负责本市城市四区辖区内名录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名录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加入名录库的施工企业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具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相关的资质证书;
(二)具有3年以上的从业经验,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第五条申请加入名录库的企业和机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简介和加入名录库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业绩证明材料;
(四)企业法人代表承诺书;
(五)其他资料
申请人提交以上资料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六条申请及加入名录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公告。维修资金中心在株洲房地产信息网和有关媒体发布拟建立备选名录库的公告;
(二)申请。相关企业和机构向维修资金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三)审核。市房产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入库名单;
(四)公示。市房产局将拟入库名单在株洲房地产信息网(网址www.zzfc.com)公示15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市房产局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五)公布。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列入名录库,在株洲房地产信息网上公布。
第七条名录库备案登记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资质证书、业绩和奖罚情况等。登记情况如有变动,入库企业和机构应于变更后15日内,到维修资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对入选的施工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局清退出名录库:
(一)两次被评为“不合格工程”的,或一次被评为“不合格工程”,经责令整改仍不合格的;
(二)扣分达到50分以上的;
(三)不履行维修保修责任的;
(四)因维修工程质量低劣、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等原因引起矛盾纠纷的;
(五)中选企业无正当理由不签订维修合同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被清退出名录库的企业不得继续从事使用房屋维修资金的维修业务。
第九条工程完工后,由业主代表监督小组根据相关业主意见,对施工企业的工程满意度、工程质量、合同履行情况、质量保修、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按“好”、“中”、“差”三档标准,填写《维修工程评价意见书》,报市维修资金中心备案。
市维修资金中心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对上一年度评价情况汇总,并按以下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综合评价为“差”的每次扣10分,为“中”的每次扣2分。
第十条各(县)市及云龙示范区名录库的建立和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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