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房产管理局 | 文号:株房【2013】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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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2-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房产管理局、各区物业办、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完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工作,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暂定期一年)认定实行定期申报制度,申报时间为每个月最后一个星期,申报地点为为市政务中心;三级资质暂定期满后的核准及资质备案、资质证书变更、资质升级等实行即时受理。
二、三级企业资质认定、核准和资质升级初审实行联合会审制度。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经受理后,由市物业管理处组织并会同局行政审批科、局纪检监察室联合进行现场勘察并签署意见,再将其申请提交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
三、三级企业资质的认定、核准和资质升级联合会审,采取审查申报资料和企业负责人现场答辩计分形式进行评定,对答辩计分不达标的,由物业管理处组织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后再组织答辩,答辩达标后方可对其申报企业资质相关资料签署审查意见。对信用评价为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资质升级审查中免除实地检查和原件核验。
四、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核准及资质备案、资质升级、资质证书变更等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具体办理所需提供的资料、办理流程及时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撤销后两年内,主管部门不接受被注销资质企业的资质申请。
六、具有三级资质(暂定期一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暂定期满前1个月按照相关条件,申请三级资质核准,逾期未申请核准或不具备三级资质核准条件的,撤销其暂定期一年的三级资质证书。
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经限期整改后,方可申请资质核准;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暂缓其资质核准和升级。
八、物业服务企业在年度资质审验中被责令限期整改的,在整改合格前,取消该企业的物业服务招投标、评先评优、资质升级等各项资格,且不允许承接新的物业管理项目。
九、实行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注册制度。注册后出现调动的从业人员必须办理物业从业人员流动变更手续。原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各类专业和技术人员数量不符合要求的,应随时予以补充,对补充不及时或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对物业企业进行处罚直至撤销资质证书。
十、申报企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需取得国家注册物业管理师职称证书;企业的项目负责人上岗前需经过项目经理专项培训并取得执业证书,方可任职;全市所有取得物业管理上岗资格证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40课时的继续再教育培训。
十一、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必须在正式上岗前到本市指定的物业服务实习基地进行见习和学习,并经实习单位评价合格后方可入职拟任岗位。
十二、外地企业来株从事物业服务的,实行备案制度。未经备案的外地驻株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本市原则上只受理省外一级资质和省内二级以上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备案。外地驻株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有效期为一年。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关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其他事宜,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株洲市房产管理局
201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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