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株洲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把握房地产业发展机遇

牢牢把握国家实施新型城镇化、加快棚户区改造和“一部一带”发展战略的重大机遇,坚持房地产业发展与全市产业振兴、县域崛起、城镇扩容提质、两型建设“四大攻坚战”相结合,与建设“湖南东大门”、东部新城和南部新区发展蓝图相结合,科学制定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加快推出一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有效促进全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全面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理顺工作体制和机制,鼓励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持续改善群众住房条件。

三、加快房地产业转型和提升住宅品质

积极引导商业、旅游、养老、文化等主题房地产开发和城市综合体开发,满足多层次消费需求。积极推广住宅性能认定和绿色建筑评价,支持开发建设节能型、环保型、生态型商品住宅,鼓励商品住宅全装修,促进住宅品质整体升级。

四、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建设新模式

制定普通商品房限价回购用于公租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的办法,逐步减少政府集中新建保障性住房。落实廉租住房和公租房并轨政策,将廉租住房由实物保障为主转为货币补贴为主。进一步落实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安置住户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政策,推进实施货币化安置,逐步减少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安置房集中建设。

五、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建立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和限时办结制度,试点重大招商项目审批代办制度。非国有投资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立项和工程招投标实行备案制,其工程招投标方案由企业自行编制。

六、认真清理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

对土地供应、规划变更等影响项目建设的突出问题,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抓紧清理并认真研究解决。依法加大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清理和规范国有平台公司融资质押的建设用地。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七、减轻企业的负担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报建费用继续实行分段收取,在报建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各收50%。开展房地产业经营性服务收费清理,立即停止和取缔房地产行业乱收费、搭车收费和乱摊派项目。

八、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与服务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采用住宅产业化的建设项目,资本金监管比例减半;对建设项目总投资达到25%以上的项目,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可依法依规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步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加强对预售资金的控制管理,杜绝出现烂尾工程。要建立和完善房屋质量保修金管理使用制度,确保房屋质量保修及时方便快捷。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和咨询,做好房地产市场舆论宣传服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本意见实施期间,国家和省如有相关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依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株洲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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