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保持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保持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保持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株政发〔2014〕11号)实施后,全市房地产市场下滑势头得到一定缓解,房地产投资等指标逐步回稳,但是市场下行压力依然较大,产业结构亟待调整,市场需求有待培育和释放。为进一步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防范金融风险,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引导房地产业转型升级
(一)鼓励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工业地产开发建设。工业地产开发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所有工业地产用地通过土地市场公开挂牌出让,以征拆成本价为底价,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在园区租(购)标准厂房的,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在不突破规划总指标和不影响建筑质量、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开发企业可依据入园企业生产需要适当调整单体标准厂房的内部布局。严格控制企业入园的土地供应门槛,原则上对用地面积小于50亩的工业项目不予单独供地;入园工业地产项目的建筑密度控制在35%-45%。工业地产项目容积率应在1.2-2.0之间。工业房产可进行二次交易(享受了政府和园区优惠政策的,需依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经给予政策的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批准)。
(二)支持发展城市综合体。在城区和条件较好的县市规划建设1-2个规模50-100万平方米的城市综合体。对城市综合体的开发建设,政府建立“一事一议”制度,研究给予一定财政和政策支持。
(三)大力发展养老等复合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养老地产开发建设,按省、市发展养老服务业相关政策执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旅游配套设施项目,给予政策支持。
(四)努力提升住宅品质。加强住宅性能管理,将商品住宅性能优劣情况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晋升资质等级、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指标。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精装商品住房,商品房(毛坯)部分和装修部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分离计价。
(五)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房产、规划部门应加快编制株洲市住宅产业化发展规划和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按1000亩左右的用地规模,在2016年前基本建成株洲住宅产业化产业园(设计、生产、装配基地),引进国内知名的产业化住宅设计、预制构件生产、施工装配等企业入园,促进住宅产业化。
(六)积极引进知名企业进驻我市。全国前50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市从事开发建设的第一年,比照信用等级A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各项支持,第二年按照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等级。
二、支持和鼓励居民改善居住条件
(七)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积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鼓励房地产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土地一级开发。由房地产企业出资实施的棚户区改造拆除新建项目,在项目土地挂牌出让后,房地产企业与市棚改公司按照7:3的比例分担盈亏(土地出让总收益不含上级棚改补助资金)。
(八)改革创新住房保障方式。市房产部门应制定市区购置和长期租赁方式筹集公租房房源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标准由55元/人月调整为300元/户月。上述资金由财政部门从上级补助资金、按政策提留的公租房建设资金和财政预算中列支。
(九)支持二手房交易。市地税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存量房评估系统原估价基础上下调20%作为房屋交易计税依据。二手房抵押贷款的,无需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无需经原产权单位批准。
三、培育和发展住房消费新方式
(十)大力发展房屋租赁市场。切实做好全国房屋租赁市场培育试点工作,加强租赁市场管理。提供用于保障房房源的出租房屋,在租赁合同期内,财政给予1000元/年户房屋维修补助。
(十一)鼓励征拆房屋实行货币安置。原则上不再新建征拆安置房,确需建设的,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且不享受优惠政策。尽快制定出台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鼓励货币化补偿安置的具体政策。
四、改革和加强土地供应管理
(十二)加强商住用地的出让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今后三年市区每年新增商住用地总量不得高于2000亩(其中云龙示范区500亩)。严控单宗土地供应规模,市区新城区单宗土地使用规模不得低于100亩;市区中心城区单宗住宅(商业面积占比小于或等于15%的住宅)土地低于30亩的,应予整块供地。市区开发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不予供地。
五、做好房地产业发展支撑服务
(十三)用好用活涉及房屋的资金(基金)政策。省内其他市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自住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鼓励商业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每年12月底前,市政府金融办、房产局、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应根据市区金融机构综合排名,择优确定下年度市本级住房公积金、房屋维修资金、上级补助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等涉及房屋资金(基金)的存款金融机构。
(十四)规范和加强物业管理。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物业服务企业在用人、社会保险、培训等方面,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现代服务业和中小微企业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十五)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建立市政府房地产联席会议制度,坚持每季度一调度,研究处理重大房地产项目问题。强化房地产市场属地管理原则,每季度由市房产部门公布各县市区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完善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定期公开发布全市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情况。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5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