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企业在场外市场挂牌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企业在场外市场挂牌有关事项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鼓励中小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做大做强,助推企业发展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鼓励我市企业在场外市场挂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和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要求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可同等享受《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株政发〔2010〕27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培育100家拟上市后备企业实施细则的通知》(株政办发〔2013〕6号)相关扶持政策,但前期费用补助政策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对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市、区企业,分别在挂牌后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前期费用补助。

三、在新三板挂牌后实现境内外首发上市,或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后转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后一阶段享受的前期费用补助应扣除前一阶段的补助。已享受境内外首发上市前期费用补助又在新三板挂牌,或享受新三板挂牌前期费用补助后转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不再享受相关补助。

四、支持企业在场外市场挂牌补助资金从发展资本市场引导资金中列支。

五、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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