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廉租住房产权共有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廉租住房产权共有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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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6-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廉租住房产权共有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株洲市廉租住房产权共有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株洲市廉租住房产权共有管理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63号)文件精神,按照《湖南省推进廉租住房共有产权试点工作方案》(湘建保〔2010〕2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廉租住房产权共有坚持以人为本、积极稳妥、自愿出资、完善管理的原则。
二、组织实施
市房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廉租住房产权共有工作,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三、共有产权的构成
廉租住房产权共有实行购房人和政府按份共有。已经入住或取得廉租住房入住资格的家庭通过购买廉租住房取得的部分产权为廉租住房私有产权,其余产权为廉租住房国有产权。
四、出资对象
已经入住或取得廉租住房入住资格且自愿申请产权共有的家庭。
五、标准出资额
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根据廉租住房建设成本价格构成因素,确定廉租住房产权共有标准出资额。
标准出资额为建设总成本减去中央投资补助资金之差额,即:标准出资额=住房保障面积×(每平方米建设成本价格-中央投资补助资金标准)×楼层系数
根据廉租住房楼层的不同,标准出资额须乘以不同的楼层系数。楼层系数由市房产局另行制定公布。
六、产权比例
出资对象可选择按照标准出资额的100%、70%或50%确定出资额。
私有产权所占比例为:出资额/标准出资额×100%,其余部分为国有产权。即出资对象出资额达到全部标准出资额的,私有产权比例100%,国有产权比例为0%;达到70%的,私有产权比为70%,国有产权比例为30%;达到50%的,个人产权比例为50%,国有产权比例为50%。廉租住房产权共有无论比例大小,其土地性质均为划拨用地。
鼓励取得廉租住房部分产权的家庭逐步提高出资比例,直至取得完全产权。凡一次性取得完全产权的,按照当年标准出资额计算出资额。凡只取得部分产权的,出资人一般应在3年内取得完全产权,出资额在原标准出资额的基础上按照每年3%的比例上浮。3年内不能取得完全产权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按照出资人的实际出资额购回房屋产权。租赁户未取得全部产权不影响其租住资格。
七、实施程序
(一)公布实行产权共有的廉租住房。市房产管理局公布经政府批准可以实施廉租住房产权共有的房屋。
(二)申请产权共有。自愿申请产权共有的出资对象向市房产管理局或者廉租住房产权单位申请廉租住房产权共有。
(三)签订合同。市房产管理局或廉租住房产权单位与出资对象签订产权共有合同。合同应明确保障对象自愿出资实行产权共有,并载明房屋的位置、户型、房号、面积等自然状况和出资款支付、产权份额、上市交易约束条件、物业管理、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四)办理权属登记。参与产权共有的出资对象交清全部房款、取得完全产权后,由市房产管理局或产权单位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凭《株洲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证》、交款票据、购房合同、购房人身份证明材料等资料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权属登记,市房产管理局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廉租住房”字样。
八、资金管理
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以产权共有方式回收的资金,由市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企业以产权共有回收的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廉租住房建设投资。
九、交易管理
产权共有廉租住房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捐赠等)。确因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政府按照原售价回购。廉租住房取得完全产权5年后,经市房产管理局批准,向政府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在同等条件下,政府可优先购买。廉租住房产权共有暂缓征收交易契税。
十、物业管理
(一)取得完全产权的廉租住房不再缴纳廉租住房租金,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未取得完全产权的还需缴纳国有产权部分廉租住房租金。
(二)产权共有廉租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出资对象按出资额的2%缴纳,市财政再从回收的购房款中提取10%划转到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维修资金专户。
政企合作建设的廉租住房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由企业按标准出资额的2%代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产权共有时向购房对象收取。
(三)产权共有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管理。
十一、监督管理
(一)一户低收入家庭只能出资购买一套廉租住房,凡已实行廉租住房产权共有的家庭,不能再申请住房保障。
(二)将廉租住房转让或上市交易的保障对象,不能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三)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参加廉租住房产权共有的,市房产管理局限期收回其住房,只退还购房款,不计利息,同时责令按当年市场租金补缴房租,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将产权共有的廉租住房倒卖、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市房产管理局责令其退回廉租住房并按当年市场租金补缴租金。
(五)对在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上述(二)(三)(四)有关要求,作为购买方的义务或违约责任,纳入产权共有合同,以便双方共同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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