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3-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积极调整商品住房结构,增加普通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供应量,加大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力度,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宏观调控,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株洲市2011年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2011年度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应低于我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年度生产总值增长速度。

严格商品房销(预)售价格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时,必须在销(预)售方案中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商品房销(预)售价格,并报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严格按照“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对外公开销售。

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应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

二、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科学制定住房保障规划,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地块。合理调整土地储备结构,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储备。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确保保障性住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严格土地供应管理,合理调整土地供应结构。强化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等年度供地计划管理,优化商品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特别是中小套型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量。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确供地规模、供地时序等内容,做到应保尽保。今年土地供应总量不低于2009年和2010年的年均实际供应量,各类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对已确定为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发改、国土、规划及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任意改变用地性质。对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要坚决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合理控制土地价格,积极探索土地出让的“招拍挂”竞地价和竞房价的“双竞”方式。

四、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

(一)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严格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行为,在取得预售许可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预存款项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订)款等性质的费用。

加强预售资金监管,预售资金必须存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明确的预售款委托监管银行及其帐号。

(二)严格商品房交易行为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一次性公示全部准售房源、预售时间、预售地点、预售方式及预售价格,不得捂盘惜售,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得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虚假交易。

(三)加强二手房市场监管。构建二手房网上交易平台,推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查处和打击非法中介等违规经营行为。

发改、国土、规划、房产、建设、物价、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对监管不力的,要进行问责。

五、切实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继续加强对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贷款行为。

六、加大市场信息的公开力度,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与户籍、税收、银行(公积金)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2011年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与供应目标、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抓好工作落实。市政府年底将严格实行考核,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计划目标未完成的,将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八、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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