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清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违规占用住房工作的通知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清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违规占用住房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湖南省株洲市委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5-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清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违规占用住房工作的通知
株办〔2014〕18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和中央、省属在株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违规占用住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电〔2013〕127号)精神,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推进全市“四风”突出问题的整治,切实做好清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违规占用住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纠正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违规占用住房问题。
二、清理对象及范围
(一)清理对象:市、县市区机关单位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同级别的离退休干部。
(二)清理范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三、清理住房的类别
(一)清理所指的住房是个人购买的福利房(含房改房、全额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公务员小区限价商品房及承租的周转房、公租房;所指的补贴是享受的住房补贴、异地调动补贴。
(二)不包括个人在外购买的商品房。
(三)个人原来分配的福利房已经卖出的,也要详细填好卖出后的情况(如购买人、处置房屋时间等情况)。
四、工作机构
(一)市直机关、城市四区和云龙示范区的清理工作由市政府秘书长陈旌、市委副秘书长李伟平牵头负责。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市房产局(联系人:陈朝明;电话:28686927、13762309871),市纪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为成员单位,负责具体的日常清理工作。
(二)县市清理工作由本级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牵头,相关单位(自行确定)配合。
五、主要工作措施
(一)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认真抓好清理工作部署、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
(二)市房产局负责具体的清理整顿工作,建立领导干部住房情况数据库和动态管理平台,完善领导干部住房管理制度。
(三)参与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对审核发现的问题予以核实,明确处理意见,指导相关单位按照处理意见进行整改,并督促整改到位。
(四)对弄虚作假、隐瞒问题不报的,由市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
六、工作时限
整个清理工作于2014年6月10日前完成,并由市房产局汇总全市各级各单位清理和整改情况,于2014年6月15日前按程序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一)市直机关、城市四区和云龙示范区
1.单位自查(2014年4月16日至5月10日)。各单位按照要求进行自查,组织领导干部(包括归口管理单位领导干部)个人填写《湖南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住房及住房补贴情况调查表》,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14年5月10日前报市房产局。
2.审查核实(2014年5月1日至5月30日)。由市房产局等对各单位上报情况进行审查,并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有关住房管理规定,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纪委审定。
3.整改落实(2014年5月1日至6月10日)。各单位对自查清理出来的问题,按照相关住房管理规定和处理意见进行整改,明确整改期限。对可以立即整改的,边清理边整改。
4.督促检查(2014年6月1日至6月10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纪委、市房产局等单位,将对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二)县市
具体工作参照上述步骤和阶段目标组织实施。各县市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于2014年6月10日前汇总本级清理和整改情况报市房产局。
七、明确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组织抓好清理工作。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整改。
(二)落实责任。各级各单位要明确负责同志和责任人员,严格落实清理整改工作责任,做好清理整改工作。
(三)督查评估。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清理整改工作进行督查评估,对清理整改工作敷衍应付的,按有关规定对单位和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存在问题隐瞒不报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涉嫌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附件:1.湖南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住房及住房补贴情况调
查表
2.相关住房政策解释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4日
附件1
湖南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住房及住房补贴情况调查表
单位(公章):年月日负责人(签名):
家
庭
情
况
姓名
性别
职务
在职或离退休
工作单位
本人
配偶
现
有
住
房
情
况
房屋坐落
购(租)房
人姓名
房屋面积㎡
产权证编号
产权性质或租房情况
房改房
经适房
全额集资房
限价商品房
公租房
周转房
住
房
处
置
情
况
房屋坐落
购房人
姓名
房屋面积㎡
产权证编号
产权性质
处置房屋时间
房改房
经适房
全额集资房
限价商品房
住
房
补
贴
情
况
姓名
住房补贴(元)
异地调动补贴(元)
发放时间
备注:
本人
配偶
附件2
相关住房政策解释
一、多占住房:是指一户家庭占用两处及两处以上福利性质住房。
二、全额集资房:是指单位组织职工在行政划拨土地上,按当地政府房改部门公布同类结构新房出售的成本价收取集资款新建,产权归个人所有的住房。产权性质为集资房。
三、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为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采取行政划拨土地、减免相关税费、降低造价等措施建设,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造价经济、功能适用的住房。产权性质为经适房。
四、公务员小区限价商品房:是指类似专为省直机关无房和住房困难职工定向开发建设具有政府保障性质的华盛世纪新城的限价商品房。
五、周转房:是指单位出资新建或购买,产权归单位所有,专项用于解决无住房干部职工等过渡性租住的住房。
六、公租房:廉租房和公租房统称为公租房。公租房只租不售,产权归政府所有,以低于市场租金价格或承租者承受得起的租金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家庭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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