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财政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吉林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财综〔2013〕504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
为加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经商省住建厅,我厅制定了《吉林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13年6月5日
附件:资金管理办法.doc
附表.xls
http://jst.jl.gov.cn/zfbzc/wjxx/201309/P020130917520517964438.xls
吉林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4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省级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各市县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各市县。
第二章资金分配
第四条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计算分配,分配因素包括本地当年计划发放租赁补贴户数、计划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上年任务完成情况及相应权重,并考虑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分配。
计划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下达各市县任务数确定,上年任务完成情况按照国家审核确认数确定,财政困难程度参照省财政厅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转移支付系数确定。
第五条如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专项资金可以适当向受灾地区倾斜。
第六条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以下材料:
(一)本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上年度实施情况(附表1)。
(二)上年度专项资金收支情况(附表2)
(三)发放租赁补贴户数和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等有关资料。
(四)其他与审核有关的材料。
第七条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市县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年2月28日前报财政部驻吉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
第八条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市县,视同不申请专项资金。
第三章资金拨付使用
第九条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上述分配方法,将当年专项资金于每年5月31日前分配下达市县财政部门。
第十条专项资金在优先满足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前提下,可用于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支出。其中,购买廉租住房可以购买旧房,也可以购买新房。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将专项资金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二条各市县要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保障预算执行进度,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需要。
第十三条各市县财政部门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时,根据专项资金用途,分别列入“廉租住房”(2210101)或“公共租赁住房”(2210106)支出科目。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各市县应当确保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对于违反规定,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省财政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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