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一次性解决历史无籍房屋登记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一次性解决历史无籍房屋登记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1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白山市一次性解决历史无籍房屋登记问题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4日

白山市一次性解决历史无籍房屋登记问题工作方案

为妥善解决因各种原因导致购房者长期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不能上市交易、融资抵押等问题,充分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关于一次性解决历史遗留无籍房屋登记问题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56号)精神,本着“实事求是、民生优先、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宗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办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和吉政办发〔2012〕56号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依法办理。

(二)尊重事实,特事特办,一次性办理。解决无籍房登记问题,既要坚持依法办理,又要从实际出发;既要考虑公共利益,又要兼顾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既要结合本地实际,精心设计,又要力求简化程序,为群众办事提供方便。

二、组织机构

(一)成立白山市一次性处理无籍房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刘胜君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赵洪刚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王大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黄金钰市财政局局长

邓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越市规划局局长

张广辉市监察局局长

范作华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正涵市工商局局长

李发市地税局局长

王健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孙胜涛白山广播电视台台长

蔺春盛长白山日报社社长

费洪海浑江区区长

张石磊江源区区长

陈秀浑江区人民法院院长

无籍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赵洪刚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王大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研员姚发忠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市财政局副局长李英恩、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安民、市规划局副局长崔再利、市监察局副局长孙永亮、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涂连军、市工商局副局长刘桂莲、市地税局副局长陈淑梅、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于随涛、白山广播电视台副台长贺敏、长白山日报社主编叶剑波、浑江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传光、浑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赵刚和江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郁成林担任。

(二)无籍房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实施无籍房屋登记工作,制定无籍房屋登记工作方案和决定无籍房屋登记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无籍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联席会议工作组(以下简称办公室工作组),办公室工作组由纪检监察、住建、国土资源、规划、工商、地税、消防等部门各抽调一名骨干业务人员组成,办公室工作组为常设机构,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工作职责,负责无籍房屋登记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审核制定无籍房屋初始登记工作程序和提供要件标准,审核房屋初始登记申请材料和确定房屋入住时间证明,签署无籍房屋初始登记审核批准意见书。

三、工作流程和要件标准

(一)宣传公示。无籍房工作方案发布后,通过电视、报纸和宣传单等形式进行公示。

(二)调查摸底。无籍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业人员对2010年底前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房屋进行现场摸底调查、催促。对疑难问题,集中研究。

(三)房屋初始登记。房屋建设单位填报无籍房屋登记申请表,提供登记的相关手续上报办公室工作组,办公室工作组核实后,签署是否办理无籍房屋初始登记的审批意见,房屋登记部门根据办公室工作组的审批意见书和当事人提供的手续进行受理,符合房屋登记条件的,予以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四)房屋转移登记。房屋登记部门依据房屋初始登记确权表和申请人提供的符合登记的申请材料直接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五)工作程序。一是初始登记程序:1.申请;2.受理;3.审核;4.出具审核批准意见书;5.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二是转移登记程序:1.公告;2.申请;3.受理;4.审核;5.记载于登记薄;6.发证。

(六)受理要件。一是初始登记提供的要件:1.无籍房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6.房屋测绘报告;7.其他必要材料。二是转移登记提供的要件:1.无籍房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确权证明;4.税票;5.购房手续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6.测绘报告;7.其他必要材料;8.公告报纸。

四、其他相关事宜

(一)原建设单位或有权利义务享有和承担者的,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后60日内仍不履行申请义务的,由无籍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处理办法上报无籍房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同意后依法进行处理。办理无籍房登记应收取的税费,登录台帐,必要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程序,由法院裁定执行。

房屋建设单位消失的,由无籍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组牵头,纪检监察部门和经侦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单位向无籍房屋办公室工作组提出无籍房屋登记申请,登记所需税费登录台帐。

(二)办理转移登记时,地税部门依据无籍房屋办公室出具的房屋入住时间证明为计税时间,税收上只收取契税和印花税。

(三)直接从建设单位购买的房屋,购买合同、付款凭证不规范或不齐全或无销售不动产发票,但基本可以确定权利归属的,房屋买受人可凭建设单位出具的购买合同、交款收据等手续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在长白山日报向社会发布期限为30天的询异公告,对无异议的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无籍房已经转让的,现买受人可持购房合同、付款凭证以及原始证明权利归属的材料申请登记,申请时原权利人应到场签字,登记到原权利人名下后,再转移到现买受人。

(四)按照《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一次性处理无籍房屋工作方案的通知》(白山政办发〔2003〕14号)文件的规定,我市从2003年至2008年开展了一次性处理无籍房工作,现存在着一栋建筑物有的办理了房屋登记,有的未办理房屋登记的现象,在此次无籍房处理中,对已有部分房屋进行了房屋登记的同一栋建筑物,可视为整栋建筑具备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的条件,不再另行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同栋建筑里的非住宅房屋与住宅房屋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应同样对待。

(五)所建造房屋手续齐全的,应当按照《房屋登记办法》予以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未解除的,房、地全部抵押的不予办理;房、地未全部抵押的,先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其房、地未抵押的部分可以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被拆迁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原拆迁房屋未解除抵押权登记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对房屋所有权证丢失、损毁等已不存在的,需到长白山日报社发布公告,公示原房屋所有权证作废后,方可对原房屋所有权进行注销登记。

(六)1999年12月31日以前,在国有土地上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市民自建房屋或自修自住房屋,对未登记房屋的合法性认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

(七)办理无籍房登记需要的房屋登记测绘、安全鉴定、质量检测等费用按照收费相关规定标准一次性收取。房屋结构需要加固、公共安全设施需要完善的,以房屋建设时的技术标准规定为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八)本次无籍房登记采取集中办理、一次性解决方式,2014年年底前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不再适用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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