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 | 文号:辽府发〔2011〕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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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府发〔2011〕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为切实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加快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促进全市城乡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清我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十一五”以来,我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取得了积极进展,在区域经济快速增长的情况下,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环保目标任务。我市创建国家级生态镇2个、省级生态镇和生态村各2个,完成了8个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一些乡镇村屯正在实施和编制规划,加大农村环境整治力度,稳步推进生态创建活动。我市农村环境保护步入系统管理、综合管理、全面提升的阶段。但是,全市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农业面源污染比较严重,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畜禽粪便污染仍很突出,农村生活污染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农村工业污染还未遏止,东辽河等一些河流水质还未达到目标水质要求。同时,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还比较粗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还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发展速度、轻环境保护的问题依然存在,各类环境违法现象时有发生,执法和监管能力薄弱,农村环境问题已成为影响我市发展战略顺利实施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农村经济快速发展与生态环境约束之间的矛盾将更加突出,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要求更加迫切。
要充分认识农村环境保护既关系到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又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坚持不懈地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领域,是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条件、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重要方面,是市、县区政府全面履行职能,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和谐、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
为加快实现我市农村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我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要着力抓好农村环保工作的中心。各县区、各部门和单位必须深刻认识农村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人民群众利益的关系,把保护农村环境摆上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坚持采取综合手段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统筹城乡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切实控制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实现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
二、确保全面完成农村环境保护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推进实施我市新的发展战略,以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实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积极开展生态县、生态工业园区、生态乡(镇)、生态村等生态示范建设工作,把农村环境保护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以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起来,切实抓好源头控制、过程管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促进城乡生态良性循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严重危害农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和水质状况得到改善,饮水安全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畜禽粪便污染治理水平明显提高,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处理率和资源化水平达到8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重点建制镇建有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农村土壤环境保护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得到加强,化肥和农药利用率提高5%;医疗废物、农药包装物等危险废物安全处理率达到80%以上;生态示范创建活动迈出较大步伐,建成10个生态乡镇和50个生态村;农村绿化美化稳步推进,60%以上的村屯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农村生态恢复和建设取得较大进展,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环境监管得到切实加强,农民的环境意识不断增强,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不断提高,为实现农村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着力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
(一)全力保障农村饮用水源安全。
把保障饮用水安全作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各县区政府要制定水源地保护规划和管理办法,明确保护目标和管理责任,科学划定水源保护区域,设置水源保护标志,完善水源地保护设施。全面取缔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污染企业,严禁在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源地监管机制,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防止污染事故发生。开展地下水水功能区划工作,加强地下水污染调查,及时掌握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确保地下水环境质量。
(二)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治理。
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尤其是3万人口以上的建制镇及规模较大村庄要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城市周边村镇的污水可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对居住比较分散、经济条件较差村庄的生活污水,可采取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方式进行处理。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各县要加快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并逐步推广“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方式,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加强粪便的无害化处理,按照《农村户厕卫生标准》(GB19379-2003),推广无害化卫生厕所。优化农村生活用能结构,积极推广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沼气)等清洁能源,控制散煤和劣质煤的使用,大力推进散煤锅炉治理改造,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三)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
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改变人畜混居现象。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管理,新建、改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对现有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以牛粪、猪粪、鸡粪污染治理为重点,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制造生物质燃料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综合利用方式,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强水产养殖污染的监管,禁止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栏养殖,禁止向库区及其支流水体投放化肥和动物性饲料。
(四)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积极调整农药化肥使用结构,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指导农民科学施肥,以减少农药、化肥的施用量。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农家肥、新型有机肥料,以及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等技术,采取有效的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对农药生产、销售、运输、存储、使用等环节的管理,严禁高毒、高残留农药销售使用。加强农作物秸秆、农村废旧地膜等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五)积极防治农村土壤污染。
认真做好全市土壤污染现状调查工作,开展污染土壤修复工作。加强土壤监测及监管,加强对主要农产品产地、工矿废弃地等区域的土壤污染监测和修复示范。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应依法调整用途。积极发展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加强基地环境质量的监测和灌溉水质、农药化肥使用的监管,确保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六)严格控制农村地区的工业污染。
加强对农村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对影响、干扰农村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污染源,实施限期整改或搬迁;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加大对各类工业开发区的环境监管力度,对未达到环境质量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加快推动农村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四、加速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全面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在推进连片治理过程中,要结合农村特点,从不同生态区的环境问题和治理目标等实际情况出发,确定连片治理范围。市、县区政府要按国家的统一要求,积极筹措配套资金,整合相关涉农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治理成效。要加强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的管理,在项目可研、环评、设计、招投标、验收等环节,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严禁浪费、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严肃查处渎职失职和贪污腐败行为。
五、开展生态示范建设工作
按照生态市建设规划的要求,在全市开展生态县、生态工业园区、生态乡镇、生态村等生态示范建设工作,形成自上而下、由点到面、梯次推进的创建格局,为创建工作不断夯实基础;同时,加强分类指导,竖立典型,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形成全面发展的格局,提高区域环境质量。
六、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
以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为重点,优先保护天然植被,重视自然恢复。开展退耕还林、还湿,恢复森林、湿地的生态功能。加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治理水土流失,控制土地退化。加强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的建设管理,严禁不符合规定的资源开发活动,努力遏制新的人为破坏。加强对外来入侵有害物种、转基因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保护农村地区生物多样性。
七、加大农村环境保护投入
要逐步建立“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广大农民积极参与”的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认真落实国家对农村环保实行的“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各县区政府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生态恢复治理、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外来入侵有害物种防控及生态示范建设的开展。同时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吸引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建设。
八、增强科技支撑作用
认真收集、总结和推广农村环保方面的新技术、新方法、新途径,大力普及推广沼气、太阳能灶、热水器应用和改灶、改圈、改厕、改炕等节能节水技术,尽快建立以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以及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为主的农村环保科技支撑体系。
九、开展环境宣传、环境监测、环境执法“三下乡”
在环境宣传教育方面,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通过环保宣传进农村、环保知识进农户,倡导和推广健康文明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调动村民自觉开展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在环境监测方面,抓紧建立农村环境监测评价体系,定期公布全市各区域农村环境质量状况。要积极开展农村饮用水源地水质、空气质量、土壤环境监测,掌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区域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有条件的县区应开展农村人口集中区环境质量监测,为有效开展农村环境保护提供依据。在环境执法方面,要严格农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严禁不符合区域环境功能定位、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农村立项。加大农村环境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开展专项督查,使农村环境保护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
十、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县区要把农村环境保护摆上重要位置,加强农村环保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人员。市、县环保部门要在内部增设专门机构,负责农村环保工作。各乡镇要配备专(兼)职的环保助理,并由一名领导分管环保工作。在具体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行政村,要配备环保员,负责村屯环境保护。要加大对农村环保队伍的培训力度,提高业务水平和环境执法、环境管理能力。
十一、强化农村环境保护政策措施,全面推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
要把农村环境保护作为各县区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以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畜禽养殖业主要污染物减排、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生态创建、土壤环境保护等为主要内容,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指标体系、考核机制和问责机制,并制定严格的奖惩标准,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做到目标任务明确、责任清楚、奖惩分明,充分调动各县区政府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建立农村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把考核结果纳入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评价体系,通过考核促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县区政府是农村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环保、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务、国土资源、住建、公用、卫生、林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编制和实施农村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做好本辖区农村环保工作安排部署,协调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管和指导协调,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工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监管,指导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测与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农村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抓住国家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机遇,制定农村环境保护有关政策措施;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和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负责落实“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农业、畜牧部门要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及污染治理,搞好土壤环境污染防治,负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农药、化肥的使用,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组织和指导生态农业建设、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农业外来物种监管,负责指导养殖业污染防治和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工作;水务部门要抓好农村居民集中供水,加快农村普及自来水的进程,负责制定农村饮用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农村饮用水安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土保持、水产养殖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国土资源部门要把土地整理同农村环境保护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同步建设,负责基本农田划定与保护,组织土地整理和复垦工作,负责矿山开采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组织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住建部门和公用部门要指导农村加快环境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着重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负责指导制定村镇建设规划,组织村镇开展环境整治,指导开展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卫生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质卫生监测,负责深入开展农村爱国卫生工作,指导乡镇医疗机构依法处置医疗废弃物,组织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卫生评价及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指导农村改水、改厕;林业部门负责植树造林、绿化工作,突出抓好天然林保护、湿地保护和沙化地治理工作,加强生态防护林、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外来物种入侵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积极支持和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各县区政府要统筹农村各项工作,正确处理发展农村经济和保护农村环境的关系,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同发展生态农业、农业循环经济结合起来,实现相互促进、共生共赢,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正确处理统筹规划和突出重点的关系,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重点解决农村突出的环境问题;正确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关系,既要加快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更要注重建成后的管理,确保稳定运行,发挥效益;正确处理政府引导和农民主体的关系,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投入,设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同时要整合各方面的涉农资金,把政府投入、农民自主投入、市场运作和社会参与有机结合起来,共同促进农村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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