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辽源市关于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辽府办发〔2009〕1号
颁布日期:2009-01-08失效日期:2009-12-31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辽源市关于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辽府办发〔200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市房产局等部门制定的《辽源市关于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

辽源市关于改善群众住房条件

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房产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2009年1月8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住房保障建设,实现国家关于扩大内需的要求,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减少居民住房消费负担,活跃房屋交易市场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信贷政策。调整住房信贷首付比例和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二)调整普通住房标准。普通住房面积标准由120平方米调整到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在界定普通住房时,阁楼、地下室面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计算。

(三)减免住房交易税费。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皆可视为首次购买,由住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首次购房证明。自200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个人不负担契税;对首次购买超过90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下调到1%。

(四)加快发展二手房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减免二手住房交易营业税和租赁所得税。自200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凡个人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转让时,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购买90平方米以下二手住房,个人不负担契税;购买90平方米以上二手普通住房,个人按1%税率负担契税;个人购买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下二手普通住房,房屋产权登记费减半收取;暂停收取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收益金。

(五)鼓励居民改善住房条件。允许棚户区改造回迁住房随时上市交易;2004年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可按个人产权房屋交易;加快公有住房出售进度,对尚未出售的公有房屋按1998年的房改政策执行。

(六)放宽无籍房处理政策。对非开发企业在国有土地上建成的住房和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房,属于无籍房的,经市无籍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通过后,可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七)实行购房入户政策。对凡外地户籍(包括农村户口)在我市购买商品房者,皆可凭产权证到公安部门办理我市户口;享受子女入学与城市户口居民子女入学同等待遇。

二、加大措施,正确引导住房消费

(八)加大土地收储力度。鼓励土地收储机构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土地收储力度,增加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能力。因土地储备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对房屋被征收人进行实物安置的,可以通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方式对其进行安置。

(九)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土地供应要优先安排普通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优化土地出让条件,加大招商力度,继续吸引有实力的开发企业到我市参与开发建设。稳定土地成本,保持房价在合理区间内平稳运行。

(十)优化住房供应结构。要认真组织编制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允许房地产企业适应市场需要,自主调整商品房套型结构。

(十一)放宽公积金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长期限可放宽至30年,但不得超过贷款人自贷款之日起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加五年的年限(即男65周岁,女60周岁)。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调整至3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人在贷款还清一个月后,不受贷款次数限制。

(十二)减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城建费用。在按照《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减免有关税费的通知》(辽府发〔2006〕16号)执行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免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其他建设项目收费享受棚改优惠政策。

(十三)鼓励团购。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经济组织团购商品住房,由开发企业让利,减少商品房空置量;鼓励开发企业装修后售房,降低业主装修成本,增加企业销售收入。加快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回笼,加快商品房吸纳周期,促进市场发展。

三、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

(十四)继续实施城市棚户区和危旧房屋整治。着力解决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棚户区改造问题。落实好相关的优惠政策。要抓紧落实好改造和整治地块,加快编制规划和改造计划。

(十五)加快煤矿棚户区(含采煤沉陷区)改造工程进度。鼓励支持辽源矿业集团开发改造旧矿区,享受煤矿棚户区改造同等优惠政策。

(十六)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建设,要继续采取新建、配建、回购等多种方式筹集廉租住房房源,加大实物配租力度;制定廉租房分配办法,把好事办好;落实好在开发企业配建项目中,按照不低于规划建筑面积5%的比例建设廉租住房的政策措施。

四、加强领导,优化房地产投资环境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国家和省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国土资源、房产、统计、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十八)加强对市场信息和基础数据的整合、监测和分析,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制度,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企业市场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切实保障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九)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为基调,全市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国家、省、市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成效,引导居民调整心理预期,正常进行住房消费,着力稳定市场信心。

(二十)优化市场环境。各有关部门要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缩短办事时限,减少办事程序和环节,为房地产市场交易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要加强对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影响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本意见暂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到2009年12月31日止。在本意见实施时限内,由市房产局牵头实行一站式办公。期间,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以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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