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2013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复核审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四政办发〔2013〕44号
颁布日期:2013-08-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2013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复核审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四平市2013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复核审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2日

四平市2013年度廉租住房

保障复核审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2013年我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以及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廉租住房申请、核准及轮候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吉保房〔2008〕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复核、审查对象

复核对象为2012年度已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包括已享受实物配租家庭),审查对象为2013年新申请住房保障家庭。

二、复核、审查时间

2013年8月15日—2013年10月20日。

三、复核、审查的标准、内容

(一)保障家庭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4.05平方米以下家庭;

(三)已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家庭的住房、家庭人口、户主姓名、家庭收入等变动情况。

四、复核、审查程序

(一)街道、社区审查(8月15日-9月7日)

铁东区、铁西区住房保障部门将上一年度符合保障条件家庭名单提供给街道,由街道组织社区对保障家庭进行复核,内容包括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情况、户主姓名等变动情况。在8月22日前将复核合格家庭名单汇总并录入系统后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在9月7日前将初审合格新申请家庭名单汇总并录入系统后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二)住房情况复核、审查(8月23日-9月12日)

铁东区、铁西区住房保障部门将保障家庭名单报送市住建局产权产籍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比对,依据信息比对结果,对保障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复核、审查,并提出复核、审查意见,将复核合格家庭名单在8月28日前报送同级民政部门,新申请合格家庭名单在9月12日前报送同级民政部门。

(三)民政部门认定(8月29日-10月12日)

区民政部门在接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相关材料后,就申请人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按相关规定审查认定,并形成审查意见。在9月10日前将复核家庭的审查结果反馈给区住房保障部门,在10月12日前将新申请家庭的审查结果反馈给区住房保障部门。

(四)总复核(10月20日前)

铁东区、铁西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接到民政部门反馈的审查结果后,对保障家庭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将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复核家庭名单在9月15日前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在10月20日前将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新申请家庭名单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对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由街道通知本人并告知理由。

(五)核准登记、公示、发放补贴

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审查合格家庭名单进行核准、登记、公示,参加轮候,于11月底前将租赁补贴全部发放到位。

五、职责分工

市住建局负责住房保障家庭年度复核、审查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指导服务,负责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的核准、登记和实施保障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

铁东区、铁西区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住房保障复核、审查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指导工作,负责申请人住房情况的审查认定工作,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具体工作由两区住建局负责。

市民政局是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在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平台建成之前,负责各相关部门信息核对的工作协调,负责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监督指导工作。具体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由两区民政局负责。

市、区两级财政、公安、工商、交通、人社、税务、公积金、社保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及时提供详细准确信息比对结果。

市政府督查室对2013年度住房保障家庭复核审查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各有关部门是否按规定标准、时限完成相关工作进行督查。

六、有关要求

(一)市、区两级要加强对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组织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调度。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负责定期召集联席会议,通报相关信息,解决有关问题。

(二)对以提供虚假信息、欺诈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或个人,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已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责令其退出实物配租的房屋,并按照市场价格补交房租;已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该家庭或个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三)因相关责任单位推诿扯皮、玩忽职守,严重影响2013年度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和实物配租分配顺利完成的,由相关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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