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城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城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住建厅、财政厅关于下达2009年全省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计划的通知》(简称《通知》)和《四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简称《细则》)规定,就我市扩大城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细则》要求,从2011年1月起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标准是:

(一)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民政部门确认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家庭人均居住面积经住房保障部门确认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自2011年1月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全市人均水平的50%,即14.05平方米以下为住房困难家庭。

三、根据《通知》要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如下:

(一)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从原来2口人以下(含2口人)80元/户·月,3口人以上(含3口人)100元/户·月,提高到110元/户·月,不再考虑家庭人口差别。

(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80元/户·月。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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