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查干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9-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查干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松政函[2013]1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的战略部署,按照《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464号)要求,认真开展查干湖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努力做到好事办好、大事办实,并取得积极进展,现就做好查干湖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开展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和有效措施。多年来,查干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在改善生态环境、调节气候、防风固沙、保持水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旅游开发和城镇化建设的加速推进,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日益突出,部分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受到威胁,查干湖生态保护工作面临的压力不断加大。为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开发利用、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管理,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始终把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放在首位,坚持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切实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查干湖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严格限制查干湖开发建设活动

查干湖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禁止开发区域,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在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在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其功能,不得破坏其自然资源或景观,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涉及保护区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管理,相关部门要联合对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探矿和采矿活动予以清理。加强对保护区内旅游活动的监管,在保护区实验区进行的旅游开发建设,要遵循“区内旅游,区外服务”的要求,确定合理的环境游客总量,合理设计旅游区域与线路。规范查干湖土地使用权属管理,依法确定湖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原土地用途,扩大使用面积;禁止破坏、侵占、买卖或以其它方式非法转让查干湖保护区内的土地。

三、建立多渠道的生态环境保护投资体系

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和国际资金的投入。查干湖生态环境保护配套项目资金纳入市、县财政预算。查干湖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每年要将一定比例的旅游收入用于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吉林查干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要积极向环保、水利+和林业部门申请保护区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湿地项目、水土保持项目资金,增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资金来源和投资规模。同时,要研究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投融资、税收等优惠政策,拓宽融资渠道,吸引各类社会资金和国际资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开展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政策研究,开展查干湖生态环境补偿试点,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鼓励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开展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研究和教学实践活动。围绕影响主导查干湖生态功能发挥的自然、社会和经济因素,深入开展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研究。积极筛选并推广适宜查干湖生态功能的保护和治理技术。重视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加快现有科技成果的转化,努力减少资源消耗,控制环境污染,促进生态恢复。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生态重建与恢复等方面的科技攻关,为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特此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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