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松原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3日
松原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2〕11号)、《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发〔2011〕18号)有关规定,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的公开、公平、公正,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原则
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开发主体投资,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方式,限定套型面积,并以优惠租金标准向相应保障对象的家庭提供保障性住房。采取电脑摇号派位等方式作为公租房分配方式。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符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保障对象名单提供给产权单位,由产权单位进行配租分配并签订租赁合同。
二、分配对象
我市城镇年满18周岁,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我市政府规定的收入和无房家庭或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级政府根据当地财政状况、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目前,暂按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1000元、单身家庭可支配月收入低于1500元标准执行,申请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包括: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各类有稳定职业的新就业人员;
(三)有稳定职业的进城务工农民工;
(四)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五)大中专院校、职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外来工作人员中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
(六)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各级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或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标准限制。
三、分配方式
(一)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1.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2.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松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3.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
4.城镇户籍的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
5.外来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民工、大中专院校、职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进行申请。
(二)办理程序。
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报《松原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提供相关要件,建立档案。
2.街道办事处(社区)对申请家庭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在街道(社区)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初审合格的,上报市城市住房保障部门。
3.市城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有关材料进行核查并审批(需民政部门复核的转交民政局)。
4.市城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的有关情况在松原市住房保障网上进行公布(公示期7个工作日)。无异议者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备案,并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
外来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民工、大中专院校、职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按照市住房保障部门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告的时限和要求,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申请。
2.市城市住房保障部门首先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予以公告。申请家庭住房情况基本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持相关材料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结后,将申请人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3.市城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家庭信息进行网上核准,且在松原市住房保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无异议者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备案,并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
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优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三)申请、审批要件。
1.《松原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情况证明、户口簿;
3.街道办事处或指定部门开具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实证明(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证明由务工单位出具);
4.申请人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如租、借住他人房屋的提供出租、借住人房屋的权属证明和租、借住协议书,自有住房的出具房屋权属证书;
5.新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须提供毕业证书、就业合同;外来务工人员,须提供松原市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养老统筹保险证明、暂住证;
6.其他材料。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和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按略低于市场租金标准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目前,暂按市场租金均价每月每平方米7元标准执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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