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东昌区、二道江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和管理,维护广大物业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缴合理、使用公开,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办〔2010〕10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新建房屋(含商品房屋、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棚改回迁房、廉租住房),由业主按照上一年度建设部门核准的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上限的比例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按6%、小高层按7%、高层住宅按8%收取。商业用房(含开发建设单位自用房屋)执行高层住宅交存标准,车库执行小高层住宅交存标准。

二、设电梯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按照业主拥有房屋专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一次性交存属业主所有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电梯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三、新建房屋首次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时,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代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待房屋交付时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向业主收取。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合同条款。

四、未售出的房屋(含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用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用房交存的标准按多层住宅物业标准交存。

五、已经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区域,房屋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时要审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票据,没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票据的不予进行房屋权属登记。

六、取消原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执行新建住宅物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代交制度。对占用、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予办理房屋预售许可。

七、市规划局要按照《通化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中,应按规定确定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标准。开发建设单位要在规划放线之前,持标有物业管理用房具体位置和面积的规划图纸到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备案。市规划局查验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出具的会签意见书后,方可为新建住宅小区规划放线。

八、市城建局在新建住宅小区房屋质量竣工验收时,应征求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小区物业维修资金交缴及物业管理的意见后,方可备案。

九、新建住宅物业交付使用前,由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组织并监督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对物业进行查验(包括维修资金交缴情况),移交该项目的图纸等有关资料。查验不合格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

十、市公用局要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坚持交存标准,严格使用程序,切实发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作用。

二O一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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