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通化市2009年与2010年节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政办发 【 2009 】 42号
颁布日期:2009-10-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通化市2009年与2010年节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办发【2009】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的《通化市2009年与2010年节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九年十月十二日

通化市2009年与2010年

节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OO九年十月十日)

根据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2009年节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节减〔2009〕19号)精神,按照国家和省节能目标具体、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用能单位的责任,充分发挥节能执法监察的推动、监督、指导作用,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监察对象和内容

(一)监察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团体组织等能源使用单位。

(二)监察主要内容:

1.节能目标计划完成情况。

工业企业、机关事业等单位考核2009年与2010年确定的年度节能指标完成情况;列入“千家企业”的通钢股份公司、通化化工总公司同时要考核省政府下达的节能指标。

2.新建或改建的用能项目在设计、建设过程中,执行节能设计规划、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情况,建成后依法用能、合理用能情况。

3.淘汰或者限制使用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以及生产设备、设施、工艺和材料情况。

4.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采用节能技术措施的情况。

5.能源利用状况测试和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情况。

6.能源测试、审计等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节能服务情况。

7.用能单位建立节能管理制度,节能管理岗位和人员设置、节能宣传、培训情况。

8.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或发放能源补贴情况。

二、监察方法

节能监察采用书面监察和现场监察两种形式。

(一)被监察单位要在限定的时间内报送自检情况报告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等材料接受书面监察。

(二)对节能目标完成指标采用定量考核的方法,按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

(三)对节能管理基础工作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采用定性打分的方法,分项考核,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意见。

(四)对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现场监察。

1.列入本方案所确定的现场监察单位。

2.对书面监察时不按要求整改或弄虚作假的。

3.在上一年度监察时已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且整改时限到期的。

4.被举报有违反国家及省节能法律、法规及标准情况的。

5.因工作需要进行现场监察的。

三、监察步骤、时间、责任单位

(一)自查、书面监察阶段(2009年11月至2010年2月)。

凡是在本方案所指范围之内的单位(详见附件4、附件5),要在2010年2月20日前按要求将自查评分及填报相关材料电子版报各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由各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于2010年2月28日前上报市节能监察办公室。

按照《通化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方案》(通节约办字〔2007〕1号)和《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区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通市政发〔2008〕2号)相关规定,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节能监察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用能单位由各县(市、区)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有关自查材料,上报市节能监察办公室;市区范围内的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及市政府机关由市发改委负责收集自查材料,并上报市节能监察办公室。

(二)现场监察阶段(2010年4月至7月)。

被列入2010年现场监察单位由省节能监察中心与市节能监察办公室联合进行监察;2008年能耗5000吨以上工业企业由市节能监察办公室抽查。现场监察时间由市节能监察办公室另行通知。

四、监察结果

(一)综合考核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70—89分)、基本合格(60—69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或有严重违反节能法规的均为不合格。

(二)综合评价报告以市政府文件形式通报全市。

(三)有违反节能法规行为,按程度轻重分别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通知书》。

(四)对严重违反节能法规或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在限定的时间内改正的,要给予相应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组织领导

(一)市节能监察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09年与2010年的节能监察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和指导。

(二)具体工作由市节能监察办公室负责落实,各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配合,并按本方案要求组织本地用能单位进行自查等工作。

(三)市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建局、水利局、统计局、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全市节能监察工作积极配合与支持。

六、工作要求

(一)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完成监察任务。节能监察工作结束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政府。

(二)开展节能监察工作中,执法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执法行为,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该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三)被监察单位要积极配合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不得拒绝或妨碍节能监察工作正常开展。

联系电话:3259933联系人:杨凯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