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政办发 【 2009 】 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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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22 | 失效日期:2009-12-31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办发【2009】6号
东昌区、二道江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通化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2009年2月25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通化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鼓励普通住房消费,加大保障性住房工作力度,优化房地产投资环境,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依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普通住房标准。普通住房面积标准上限调至144平方米。在界定普通住房时,阁楼和地下室面积不计入住房面积。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均视为首次购房。
二、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有关税收问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办理。
三、实行财政返还政策。对住房交易中发生的应缴税金个人不负担的部分,由各级财政按规定分成比例返还。
四、积极培育二手房市场。对一房多次发生交易行为因无法查找原房主而不能完成上市交易行为的,可通过司法裁定确定房屋权属,办理房屋交易手续。个人转让60平方米以下二手房的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
五、开展无籍房屋所有权确权工作。对1999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投入使用但尚未进行所有权登记的楼房房屋尽快开展所有权确权工作,使这部分房屋能够上市交易,扩大交易市场房源。
六、放宽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上市限制。经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可按照完全个人产权交易;允许棚户区改造回迁住房随时上市交易;目前租住公有住房尚未进行房改的,可按照1998年的房改政策进行房改。
七、实行积极的公积金信贷政策。职工购买普通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4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延长至30年,贷款人的最高年龄限制按法定退休年龄延长5年;住房公积金贷款人家庭住房为普通住房的可依照前述规定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职工购房后,可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办理住房装修贷款;推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政策。
八、实行购房入户政策。对购买商品住房的异地购房者,给予办理通化市户口。
九、实行个人贷款购房优惠政策。个人贷款购买6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抵押(预告)登记费减半收取。
十、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按照省政府要求落实回迁优惠政策,不得采取先征后退方式落实政策,以确保棚户区居民按期回迁;推行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和异地安置,节约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所有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资本金和拆迁保证金。
十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廉租住房建设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
十二、加快拆迁安置住房建设。已拆迁且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房屋安置的,要加快安置住房建设;开发企业无力继续实施项目建设,无法进行回迁安置的,可启用拆迁保证金,确保被拆迁人按时得到安置,并暂停该开发企业开发资质。
十三、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和住房供应结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应优先安排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进一步优化土地出让条件,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使真正有实力的企业参与开发建设。认真编制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允许房地产企业适应市场需要,自主调整商品房套型结构。
十四、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市场变化和需求,主动采取措施,以合理的价格促进商品住房销售。
十五、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支持资信条件较好的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开展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集合信托和发行债券等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股权质押等办法多渠道融资,增加有效信贷投放;根据信贷原则和监管要求,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六、简化项目转让手续。对开发企业无力续建的项目,可转让给有续建能力的企业,简化转让更名手续,减免相关过户费用。
十七、规范房地产经营行为。严把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市场准入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关,禁止个人以任何方式挂靠房地产开发企业搞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明确住宅小区的物权归属,实行预售审查公示制度,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确实发挥房地产信用档案体系不良行为记录网上公示功能,对不讲诚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充分发挥房地产、建设行业协会作用,引导和帮助企业加强管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十八、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为基调,大力宣传各项政策措施及成效,着力稳定市场信心,对各种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同时,要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问题,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国家和省市政策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十、本意见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到20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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