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州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州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延州政发〔200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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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州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州政发〔2009〕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2009年州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四月十日
2009年州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实施方案
为促进州政府工作部门履职尽责,提高政府行政执行力和公信力,全面完成2009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推动我州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州委、州政府中心工作,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绩效评估办法,充分发挥绩效评估的导向和激励约束作用,引导州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公务员树立勇于创新、富于创造、狠抓落实、注重实绩的工作意识,全面提高州政府的行政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评估范围
州政府工作部门、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评估内容、指标及分值
绩效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主要包括州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及围绕州委、州政府中心工作和部门工作职能确定的工作任务。具体工作任务的细化分解及项目分值由各部门自行拟定。
(二)共性目标。主要包括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政府工作部门党建情况、出现违法犯罪或严重违纪案件情况等。
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情况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由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州监察局负责制定,以州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州绩效评估委”)文件下发。政府工作部门党建工作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由州直机关党工委负责制定。专项资金下拨和使用情况评估标准由州审计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评估,提供评估扣减分值。对于专项资金下拨较晚或跨年度使用的,评估向前延伸;2008年有专项资金,且2009年仍然存在的,评估2008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2008年没有专项资金的,只评估本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共性目标作为减分和降低评估等次项目,从年终绩效评估总分中扣减或直接降低评估等次。
绩效评估内容权重共分四个类别,其权重分配如下:
评估内容指标权重分配表
序号
评估内容类别
一级指标评估内容权重分值
党建工作
政府重点工作
部门工作
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
专项资金
1
承担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使用专项资金部门
50
10
10
10
20
2
承担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不使用专项资金部门
50
20
10
0
3
未承担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使用专项资金部门
0
50
20
10
4
未承担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不使用专项资金部门
0
50
30
0
四、评估等次
州政府工作部门年终绩效评估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按经济调节和经济管理、社会管理和政务管理、市场监管和执法监督三个类别进行考核评估,并按照部门分类由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列,每个类别取前20%确定为优秀等次,60%确定为良好等次,其他为一般和较差等次。
五、评估程序及方法
评估工作在州绩效评估委领导下,由州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州绩效评估办”)牵头组织开展。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评估由州绩效评估委从成员单位抽调若干业务骨干,按照各部门工作目标任务项目进行评估。共性目标评估由相关部门根据工作分工,按照已经制定的评估标准,在州绩效评估办的统一组织下进行,结果报州绩效评估委审定。
(一)领导评价(占评估总分10%)
州长、分管副州长、相关秘书长分别对分管的工作部门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按照优秀90分、良好80分、一般70分、较差60分四个等次,赋予固定的分值,并在评估表上提出相应等次的评价意见。其中,州长评价占领导评价的50%。
(二)社会评价(占评估总分20%)
社会评价以发放征求意见表的方式进行,按照优秀90分、良好80分、一般70分、较差60分四个等次,赋予固定的分值。社会评价分为四个方面:第一,按比例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州政府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占社会评价分值的20%。第二,由各县(市)政府对州政府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占社会评价分值的35%。第三,州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以外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占社会评价分值的20%。第四,由州纠风办结合政行风建设对州政府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占社会评价分值的25%。
(三)半年评估(占评估总分10%)
上半年工作结束后,州绩效评估办对各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跟踪评价,按照优秀90分、良好80分、一般70分、较差60分四个等次,赋予固定的分值,并将结果进行通报。
(四)年度评估(占评估总分60%)
全年工作结束后,对各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由州绩效评估办组织专人,按照被评估部门提交的年度绩效评估计划,对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益等逐项进行评估。
(五)年终评估
将领导评价、社会评价、半年评估和年度评估得分累加,再加上或减去加减分值,即为年终评估总分。
六、评估分值的确定
(一)基础分值
根据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确定基础分值为100分。
1.按时全部完成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每项指标按照该项指标分值的90%确定基础分分值,在此基础上,根据是否超过预期工作效果,是否超额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是否大幅度突破经济指标,是否有工作经验在国家、省推广等因素,再赋予1%-10%的分值(部门年度评估标准另行下发)。
2.按照承担州政府重点工作任务情况,增加基础分分值。不承担或只承担一项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的部门,基础分总分值不变。承担两项或两项以上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的部门,以其中一项牵头的重点工作为基础,每增加一项牵头的重点工作基础分增加1分。每增加一项配合的重点工作基础分增加0.5分。
(二)加分和降低评估等次
对工作有创新、超额完成指标任务和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在年终评估总分中加分。其中,获国家级表彰奖励的加5分,获省部级表彰奖励的加3分。在以上加分项目中,同一事项获得不同级别奖励的,取最高分值,不重复加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降低评估等次:本部门因软环境建设出现问题经查实的;没有按规定时限完成绩效评估计划的;拒不接受监督或受到批评没有按时整改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优秀、良好等次: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出现违法犯罪或严重违纪案件的;部门领导失职、渎职造成工作重大失误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因部门领导班子出现问题进行调整的。
对在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国家和省、州有限制性规定的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七、评估时间
绩效评估工作从7月下旬开始,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半年评估与年度评估。半年评估一般在7月份进行,年度评估从12月下旬开始到次年1月份结束。
第二阶段:领导评价与社会评价。次年2月进行。
第三阶段:年终评估。从次年2月初开始到3月中旬结束。
评估工作结束后,州绩效评估办将评估情况提交州绩效评估委审议,并报州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向全社会公布。
八、评估结果的运用
根据年终绩效评估结果,对被评估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和行政问责。
(一)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的依据。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确定为20%。被确定为良好等次的部门,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确定为18%。被确定为一般等次的部门,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确定为17%。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部门,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确定为15%。
(二)作为行政奖励的依据。州政府对确定为优秀等次的部门进行表彰奖励。
(三)作为行政问责的依据。州政府对确定为较差等次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部门主要领导在一定范围内报告产生问题的原因以及整改的措施和时限。对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九、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州政府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绩效评估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人事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要结合部门实际和行业特点,科学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和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负责一级,层层有压力、人人有任务,保证绩效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制订计划,确定标准。各部门要根据《2009年州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计划表(式样)》(见附件)规定的内容,结合部门实际,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并进行量化分解。绩效评估计划制定后,经州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报州绩效评估办备案。绩效评估计划如需中途调整,须在10月30日前报州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州绩效评估办备案。
(三)加强指导,强化监督。要加强对绩效评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评估主体部门要按照绩效评估程序的要求,通过明查暗访等形式,深入基层和企事业单位,调查了解对政府绩效评估工作的意见建议,对存在问题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被评估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作进展情况记录,以此作为调度工作和推动工作的有效凭据。评估主体部门和被评估部门都要主动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确保绩效评估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附件:2009年州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计划表(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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