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再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再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长府办发〔2011〕5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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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2-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再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再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长春市再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
为扎实开展再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确保我市各项指标达到新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标准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联合保护城乡环境,共建绿色宜居城市”新道路,全面开展新一轮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积极推进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加强污染减排,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大力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着力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加快发展、率先发展,推动繁荣、现代、美丽、舒适的绿色宜居城市建设。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努力,力争使我市26项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指标全面达标。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辖区内地表水水质达到相应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跨界断面出境水质达标;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单位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排入强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且逐年下降;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提高清洁能源使用率;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环境监控指挥体系完善,环境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市民的环境意识明显增强,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大于85%。
三、指标任务及完成时限
(一)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
1.制定并在媒体上公布市政府总量控制计划或者实施方案、重点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情况(5月31日前)。
2.落实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推进重点减排项目落实,确保完成年度减排任务,达到环保部和省环保厅考核要求(12月31日前)。
3.提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省环保厅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文件和有关统计资料,提供省环保厅核实的污染物减排情况及监测体系建设考核结果(5月31日前)。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二)无重大、特大环境事件
1.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信息报送系统(5月31日前)。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6月30日前)。
3.定期对涉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企业制定完备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齐全应急设施和装备,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方案》和多部门联动的《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综合性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6月30日前)。
4.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情况,提供省环保厅对本辖区近3年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证明(6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政府应急办
(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1.拟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计划,并监督实施(3月31日前)。
2.提供省环保厅公布的“城考”结果文件及2008—2010年“城考”各项指标相关档案资料(6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四)人均可支配收入及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1.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孤儿和农村五保老人供养标准。完善强农惠农政策,努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完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增长10%和7%以上(12月31日前)。
2.加大环保投入,增加工业污染源污染治理投资、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和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科技投资,确保环境保护投资占国内生产总值1.7%以上(12月31日前)。
3.提供2008—2010年统计年鉴中“各地区城镇居民平均每人全年家庭收入来源”中“可支配收入”,提供2008—2010年环保投资及国内生产总值(4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市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1.坚决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张,强制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推广先进节能技术,万元GDP能耗降低4.0%(12月31日前)。
2.提供2008—2010年统计年鉴中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和能源消耗总量(4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统计局
(六)单位GDP用水量
1.加强水资源利用情况的监测工作,对用水大户继续实施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加大推广安装节水型用水器具工作的力度,解决供水管网老化和跑冒滴漏问题,确保单位GDP用水量逐年下降(12月31日前)。
2.提供2008—2010年城市总用水量,提供城市国内生产总值;提供节水政策、工程项目、措施及定量效果情况,提供城市水平衡图及其说明(4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市政公用局、市统计局、水务集团
(七)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1.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抓好节能减排,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确保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逐年下降(12月31日前)。
2.提供产业结构调整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总量削减的各项措施、工程项目及其定量效果等;提供2008—2010年全部企业工业增加值,工业废水、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烟尘排放量(4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
(八)空气质量
1.集中开展烟尘排放超标锅炉排查监管专项行动,完成62台烟尘超标锅炉治理任务(9月30日前)。
2.加大洗浴、餐饮等服务业烟尘和油烟污染综合整治力度,完成150家污染物排放超标单位治理(12月31日前)。
3.并网改造小锅炉房300座,新增集中供热能力1500万平方米,改造供热管网100公里(11月30日前)。
4.改造市区燃气管网100公里,完成天然气气置换煤气10万户(12月31日前)。
5.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施工工地实行封闭式施工,对易造成污染的建材、渣土实行封闭堆放、密闭运输、净车出入,禁止沿街抛洒;工地路面、出入口及周边区域实行洒水消尘或简易绿化(全年)。
6.巩固露天烧烤取缔成果,防止污染反弹(全年)。
7.绿化美化村屯300个,更新改造农防林600公顷(12月31日前)。
8.加强空气质量监测,提供2008—2010年每日的空气污染指数,空气质量监测和质控原始数据;提供关于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大气污染控制方面的相关文件,提供点位认证的文件,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情况(4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市政公用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建委、市林业局
(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
1.巩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治理规划》中新立城水库和石头口门水库两个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成果,加快水库上游企业的搬迁及城镇的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加快水库周边退耕还林、湿地建设。新立城水库年内新增湿地250公顷(12月31日前)。
2.建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的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不发生重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12月31日前)。
3.严格执行各项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标准、监测规范要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无违章、违法设施和行为(全年)。
4.加强水质监测,提供2008—2010年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基表、提供饮用水源地有机污染物全分析监测结果、提供供水部门供水情况年度报表、实验室分析和质控原始记录;提供关于饮用水源地保护方面的规划及管理办法、对水源地保护总结、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等(4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环保局、水务集团
(十)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
1.实施排污管网雨污分流工程。结合市政道路的改造建设,实施南湖、东南、二道、东新开河、八里堡及北湖等汇水区雨污水收集管网改造建设工程。年内改造、新建雨污水收集管线180公里(12月31日前)。
2.实施新一轮伊通河综合治理工程。完成伊通河污水截流干管改造建设工程。完成城市风情园、境静园续建工程;实施月亮岛体育主题公园、水之韵广场、卫星园等改造工程(12月31日前)。
3.实施伊通河生态湿地建设工程。续建长东北城市生态湿地公园,完成园区土方整理、路桥、驳岸、绿化、湿地博物馆及北湖标志塔等工程建设;新建南溪湿地公园,完成征地拆迁及土方整理工程(12月31日前)。
4.实施伊通河支流明沟综合治理工程。结合棚户区改造,综合治理北十条、宋家、小南、绿园、翟家、农大及后三家子沟、腰黄家沟、太平沟等伊通河主要支流明沟(12月31日前)。
5.实施各主要公园水体综合治理工程和未划定环境功能的地表水体治理工程,确保城区地表水体无黑臭现象(12月31日前)。
6.落实国家“让松花江休养生息”政策措施,巩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建设成果,积极开展松花江、饮马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和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继续推行辖区水体断面整治监管责任制,促进地表水环境整体改善(全年)。
7.全面开展地表水水质状况监测,提供有国控、省控常规监测数据,对市辖区内其他水体要求提供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和氨氮的监测结果,以证明其现状水质类别;提供地表水环境功能划分批复文件,提供本市地表水考核水体、功能、断面、点位的认定文件;提供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全市域内跨界断面监测数据;提供对于划定的水功能区污染控制、综合整治的相关管理规定、具体整治措施和整治任务完成情况(4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市伊通河管委会、市伊通河综治办、市建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畜牧业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一)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1.强化施工管理,减少建设施工噪声扰民。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和施工机械设备。在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必须使用静压桩施工工艺,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其他辅助施工设备(全年)。
2.加强餐饮、娱乐、装修等社会噪声管理,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噪声污染问题(全年)。
3.加强区域噪声监测,提供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提供城考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基表、声级计和校准器计量检定证书、现场原始记录;提供监测点位的认定文件;提供有关噪声污染控制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整治措施(4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建委
(十二)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
1.巩固市区机动车禁鸣成果,降低城区交通干线噪声。禁止噪声严重超标车辆上路行驶(全年)。
2.提供机动车鸣笛交通违法整治、畅通工程实施情况(4月30日前)。
3.加强交通干线交通噪声监测,提供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基表、声级计和校准器计量检定证书、现场原始记录,提供交通干线噪声监测点位的认定文件。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十三)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1.建设锦绣北园、光明公园和都市森林公园;新建大块绿地67块,新植街路59条,彩化街路100条,绿化彩化庭院、小区30个。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在40%以上(12月31日前)。
2.提供2008—2010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情况,提供每年建成区面积证明,提供绿化工作总结及相关管理规定。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十四)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1.完成东南污水处理厂续建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6月30日前)。
2.新建北部及西部污水处理厂,完成部分土建工程(12月31日前)。
3.启动两甲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完成征地拆迁(12月31日前)。
4.实施伊通河污水截流干管及东南、两甲、西部、北部等污水处理厂配套主干管网建设工程,新增污水主干管网50公里(12月31日前)。
5.完善西郊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设施,使其具有脱氮除磷能力(10月31日前)。
6.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进程,确保北郊污水厂10万吨/日、南部污水厂5万吨/日中水得到有效利用(12月31日前)。
7.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全年)。
8.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污染防治。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确保污泥再生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长效稳定运行。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建立规范的污泥管理台账和严格的转移联单制度;规范污泥运输,实施信息公开。污泥处置后用于农用应达到《污泥农用时污染物控制标准》(全年)。
9.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提高城市污水收集率(12月31日前)。
10.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性监测,每季度监测1次。确保污染的在线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全年)。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伊通河综治办、市环保局、水务集团、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五)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1.按期完成强制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与产品任务(12月31日前)。
2.继续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生产审核,对全市有色金属冶炼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5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等7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12月31日前)。
3.按照《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要求,对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建立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设备和装备,定期开展演练(12月31日前)。
4.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监测,国控重点污染源每季度监测1次,其他重点源每半年监测1次(全年)。
5.强化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全市域范围内重点工业企业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定期开展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各类治污设施正常运行,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全年)。
6.重点排污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10月31日前)。
7.加强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的监管。所有重金属排放企业,应当按国家环保部要求逐步安装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企业排污口水质及厂界无组织排放点,每两个月开展1次监督性监测。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制度,每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当企业产量或者生产原辅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重点防控企业应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10月31日前)。
8.建立健全重点工业企业环保档案,提供重点污染源清单和每个企业档案,提供工业企业排放达标率基表和环统报表,提供各企业的定期监测报告、监测数据、质控原始记录,提供全面达标的计划和措施;提供对企业排污申报、污染物排放许可、污染控制的相关措施和管理规定(4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
(十六)清洁能源使用
1.制定清洁能源推广计划,大力发展低碳经济(4月30日前)。
2.抓好重点节能工程,淘汰落后产能和工艺,推进能源结构调整;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推进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沼气、生物质能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全年)。
3.提供具体的清洁能源的政策、工程项目、措施及其定量效果(4月30日前)。
4.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扩大禁燃区面积(12月31日前)。
5.提供2008—2010年全市终端能源消费总量和清洁能源使用量(4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统计局
(十七)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
1.贯彻落实《长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路面检测监管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环保定期检验率在85%以上(12月31日前)。
2.对属于黄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10月31日前)。
3.落实国家关于汽车以旧换新政策,鼓励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辆,加快更新尾气污染严重的公交车辆,更换新能源公交车100辆,更新公交车400辆,更新出租车1000辆(12月31日前)。
4.提供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的车辆数据,提供3年机动车(含汽车和摩托车)注册登记车辆总数,提供检测机构受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委托的文件,提供政府有关控制机动车污染的管理文件(4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公交集团
(十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1.加强对现有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运行管理,生活垃圾处理要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88)、《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58-2001)及其他有关标准要求(全年)。
2.确保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要达到《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3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浓度限值(全年)。
3.启动金钱堡垃圾场综合整治工程,完成垃圾场封场、前期治理及部分土方工程(12月31日前)。
4.积极推行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提供政府关于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和有关工作措施(4月30日前)。
5.加强对垃圾处理厂的监测,每季开展1次监测,提供垃圾处理厂废气、渗滤液排放监测报告,提供2008—2010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基本情况表》(4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市环卫局、市环保局、高新开发区管委会
(十九)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
1.加强固体废物管理,促进综合利用。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配套设施完备,贮存场地、污染物排放和处置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减少固体废物排放,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在95%以上(全年)。
2.完成二热电厂32公顷粉煤灰场综合治理工程(12月31日前)。
3.实施完善的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6月30日前)。
4.提供2008—2010年城考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基表、《环境统计报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情况明细表,提供我市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工业固体废物综合治理措施等(4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二道区政府
(二十)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
1.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处置设施正常运转(全年)。
2.加强各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确保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及时得到安全处置(全年)。
3.建立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保障机制,制定现有遗留危险废物处置计划,确保危险废物处置列入专项经费计划,并按计划实施(6月30日前)。
4.辖区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全部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辖区环保部门备案(6月30日前)。
5.加强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实施工业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定期更新并公开发布辖区危险废物申报登记信息(6月30日前)。
6.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依法安全处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率100%(全年)。
7.建立健全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名录,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提供全市的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处置量、排放量和医疗垃圾产生、处置情况统计表,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提供危险废物处置情况明细表(4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卫生局
(二十一)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
1.把环境指标及巩固环保模范城市成果的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内容,实行“一票否决”(4月30日前)。
2.开展“联合保护城乡环境,共建绿色宜居城市”活动,建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共建环保统一战线和生态文明共同体(全年)。
3.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发布环境质量状况(6月5日前)。
4.落实再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专项资金(3月31日前)。
5.提供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和相关考核通报文件、环境质量公告及环保模范城市持续改进承诺,提供《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项目完成情况及相关档案(4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二十二)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三同时”,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1.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发改委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全部依法履行环评手续、执行“三同时”、按要求履行竣工验收手续(全年)。
2.编制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全年)。
3.提供2008—2010年发改委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名单,全市各类专项规划名单;已按要求进行环评的项目名单、执行“三同时”项目的名单及完成情况(4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三)环境保护机构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1.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完善基本监测仪器、应急环境监测仪器和专项监测仪器配置,加快建设、完善县(市)区环境监测用房,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要达到《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二级标准,各县(市)区环境监测站按《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三级标准建设(6月30日前)。
2.加强环境监察能力建设,市环境监察支队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一级标准要求,增加现场监察取证设备、应急装备。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要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二级标准建设(6月30日前)。
3.提供各区、县、市编制机构关于设立环保局的文件;提供省级环保部门对环境监测、监察、信息、宣教能力建设达标验收的文件(6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政府
(二十四)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
1.深入实施“环保惠民”工程,组织开展“大接访”、“大走访”活动,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环境问题,环境保护信访处理率100%(全年)。
2.在电视、广播、报纸、网站等媒体开设专栏,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宣传环保政策法规、环保知识(6月30日前)。
3.开展环保题材文艺作品创作,组织群众性的文艺宣传活动(6月30日前)。
4.在城市出入口、主要街路设立环保公益广告牌(9月30日前)。
5.提供2008—2010年国家统计局调查队公众满意率调查结果;提供群众投诉和信访及其批复处理的相关材料(4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广电局、市文化局、市市容环卫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五)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
1.中小学全面开展环境教育,有统一的环境教育专题教材,每学年环境教育12课时以上(全年)。
2.在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活动,提高环境意识(全年)。
3.提供全市中小学数量、提供开设的环保课程的教学计划、课程表等;提供统一的环境教育专题教材(4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二十六)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
1.巩固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实施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重点实施市容卫生整治工程、城市出入口规划改造工程、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工程、老旧楼体外立面整修及节能改造工程、城市道路维护改造及精品街路建设工程等。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城中村路面平整干净,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拉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洁,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乱开店铺等现象(全年)。
2.制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城区污染向城乡结合部及县(市)、乡镇地区转移(4月30日前)。
3.继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可降解塑料袋反弹(全年)。
责任单位:市爱卫办、市容环卫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园林局、市政公用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再创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巩固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成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专人、集中办公、合力推进。各县(市)区、开发区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推进再创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开展。
(二)落实责任分工
各县(市)区、开发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各自承担的目标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措施办法,把任务目标进一步细化分解,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真正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每月30日前,把当月工作进展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强化督导检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巩固环保模范城市成果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重点督办、定期督查、跟踪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把再创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内容。
(四)营造舆论氛围
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再创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环保意识,激发全民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市区联动、部门协作、群众参与、共建共享的强大合力和浓厚氛围。
附件:长春市再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长春市再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崔杰市长
副组长:
隋忠诚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王学战副市长
成员:
王建华市政府副秘书长
闫文市环保局局长
王宁市发改委主任
吕凝市工信局局长
胡延生市财政局局长
崔国光市建委主任
张德祥市农委主任
韩志斌市市容环卫局局长
杨凤祥市园林绿化局局长
刘东伟市市政公用局局长
周凌成市水利局局长
齐国华市卫生局局长
高舒民市爱卫办主任
管峰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铁酩市工商局局长
刘亚群市商务局局长
杨泗祖市畜牧业管理局局长
王树彬市教育局局长
吴强市文化局局长
崔永泉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局长
张威市统计局局长
娄长兴市伊通河管委会主任
韩守庆市伊通河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王玉民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
李延生长春水务集团董事长
谢华维朝阳区区长
何泉秀南关区区长
孙英利绿园区区长
黄宪昱二道区区长
周贺宽城区区长
王明德双阳区区长
王大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张少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鞠峻净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祖国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王立学榆树市人民政府市长
王海英农安县人民政府县长
刘长春德惠市人民政府市长
史长友九台市人民政府市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办公室主任:闫文(兼)
副主任: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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