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推进江苏环保信用体系建设,督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守法守规、诚实守信、公正准确、优质服务,积极维护行业形象,推动机动车环保检验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原国家环保总局《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以及我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苏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各地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1.江苏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2.江苏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考核表

2012年9月19日

附件1

江苏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

信用等级评定及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监督管理,促进环检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环检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原国家环保总局《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检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对环检机构在守法守规、诚实有信、规范检测、优质服务等方面情况所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受省环保厅委托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的环检机构。

第四条环检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依照《江苏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考核表》(附件2)所列事项进行评分,根据最终得分确定信用等级。

第五条环检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AA级(得分≥90分)、AA级(80分≤得分<90分)、A级(65分≤得分<80分)。各环检机构信用等级基准分为100分,按照《江苏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考核表》进行倒扣分,最终得分为基准分与评定周期内扣分总和之差。

第六条环检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周期暂定为1年。

第七条省环保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环检机构征信工作,受委托机构应建立征信体系,提交信用报告。

第八条环检机构征信来源为各级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定期技术评审情况、公众举报投诉和媒体曝光情况,以及其他影响环检机构信用的行为。

第九条各级环保部门应强化对辖区内环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环检机构管理档案,为征信工作提供条件和依据。

第十条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前,评定机构应利用媒体或网站对各环检机构的最终得分和信用等级进行1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评定机构书面申诉或举报。申诉或举报人应如实签署姓名或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评定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漏申诉或举报人的信息。

第十一条环检机构在环保部门规定期限内对存在问题进行及时整改的,可在整改完成并经属地环保部门确认后,向评定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申请修复分值不得超过被扣分值的50%。信用修复后按照第十条规定予以公示。

信用修复的审定工作与信用评定一并进行。

评定周期内同一违规行为重复发生的,不予信用修复。

违规行为在评定周期内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扣分滚动计入下一评定周期。

第十二条环检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由省环保厅公布,在“江苏环保”网公开,并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第十三条连续2年信用等级为AA的,按规定续延委托期;连续2年信用等级为AAA的,下一次续延委托期可以延长至4年。

连续2年信用等级为A以下的,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频次,依规督促整改,并不予受理其扩线、设立分站等事项的申请。

信用等级得分为零以下的环检机构,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警告、通报批评,责令立即停业整改,在整改完成前不得对外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业务。情节严重的,依照规定取消其承担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委托关系,收回委托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各地因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需增设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线时,应优先支持辖区内信用等级较高的环检机构。

环检机构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等行为的,在扣除相应分数的同时,取消其相应评定周期的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江苏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江苏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考核表

受检单位:评定日期:

类别

评定内容

分值

备注

评分

违法违规

1

检查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50分

2

环检机构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50分

3

检测设备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操作系统、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只收费不检测、未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对车辆进行检测等严重违规行为,并经查实的

50分

4

环检机构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50分

5

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存在严重损害行业信誉行为的

50分

6

检测线未经主管部门委托投入运行的

30分

7

参与尾气排放不合格车辆的治理、推荐维修单位的

30分

8

检测线重大调整(大修、更换主要设备、移动位置等)未申报或未经主管部门批准

30分

9

未取得续延委托仍在检测的

30分

10

未能及时执行、落实管理部门相关规定要求的

10分

11

应该用稳态工况法测试的车辆,用双怠速法进行代替

10分

12

不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的

8分

含“搭车”收费

人员管理

13

检测人员中汽车或检测相关专业学历人数不足总人数的40%

10分

14

环检机构持证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检测站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监督员、设备管理员、操作员、引车员、登录员100%持证)

2分/人

每少1名持证人员扣2分,最多扣10分

15

检测线人员配备不足(1条工况线至少3人)

2分

每少1名扣2分,最多扣10分

人员管理

16

授权签字人对检测业务不熟悉、未掌握相关要求的

8分

17

质量负责人不熟悉质量体系内容,未组织实施职责内工作的

4分

18

质量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不能正常在岗

8分

19

引车员未按所持驾驶证的准驾范围驾驶车辆

3分

20

登录信息不全

3分

发现1例扣3分,最多扣15分

21

录入主要信息与受检车辆不符的

5分

发现1例扣5分,最多扣15分

22

设备操作员不能独立完成基本检查、标定、校准操作工作

5分

23

车辆检测后不出具检测报告并交给车主的

5分

24

无质量监督员

2分

25

无仪器设备管理员

2分

26

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外检并没有认真填写省环保厅统一规定的外检记录单

3分

发现1例扣3分,最多扣15分

27

检测报告未按规定审核并签字

2分

发现1例扣2分,最多扣10分

28

引车员在做稳态工况测试时,非驱动轮上未卡三角垫块

2分

检测质量

29

监控视频及检测数据未实现联网或传输不正常的

10分

30

检测设备不在检定有效期内

10分

31

标准物质(砝码、烟度卡、滤光片、标准气)不在有效期内

2分

每项扣2分,最多扣10分

32

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对系统规定的项目进行日常标定、检查并做记录

8分

33

取样系统存在泄漏,但仍在检测

2分

34

车辆登录信息不能与环保标志核发系统实现共享

5分

35

数据上传字段不符合环保部要求

3分

36

检测设备无锁止功能或锁止功能开放

8分

检测质量

37

无损耗品维修、更换、保养记录或凭证

3分

氧、氮氧传感器滤光片等

38

柴油车检测软件不符合规定,无提示显示屏或不能正常工作的

5分

39

监控探头不能清晰拍摄车辆号牌和检测情形

4分

40

检测设备安装、使用、维修、保养记录不全

2分

41

检测标准物质的采购、使用、维护和更换记录不全

2分

标准气

42

未使用合适的限位挡轮距或限位挡轮缺失、损坏

1分

43

取样探头插入深度不符合要求

2分

44

对于多排气管车辆,只用单探头进行检测

8分

45

检测时,未按要求关闭空调、暖风等附属设备

2分

46

检测现场未配备有效加长管

2分

企业管理

47

未通过质监部门计量认证

5分

48

应受控文件无受控标识

2分

49

检测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未按规定保存2年

5分

50

无人员培训考核计划及相关记录

3分

51

无内部比对(设备、人员)计划和相关记录、技术分析

4分

52

仪器和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标识管理

2分

53

未按规定统一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

3分

54

检测报告存在明显错误(基本信息、排放限值、方法选择、气象参数及检测数值)

4分/份

20份时间连续的工况法报告和10份日期连续的不透光烟度法报告10份双怠速法报告。每发现1份报告存在明显错误,扣2分,最多扣20分

55

无客户投诉处理制度或有客户投诉处理制度未认真执行

2分

企业管理

56

委托期间存在有效投诉

2分/起

每起有责投诉扣2分,最多扣10分

57

检测场地面积较小,不能完全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8分

58

检测场所布局不尽合理,场内引导标识不明显

2分

59

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资质证书、收费标准、相关排放标准、服务流程、承诺书和监督台(包括服务人员照片、工号、监督电话)

1分/项

每项扣1分,最多扣10分

60

现场未配备通过计量检定的大气压力表、干湿温度计

2分

61

客户等候区无检测现场车辆检测视频

2分

62

检测区域有无关人员(含送检客户)

8分

63

检测场地未配备消防装置或消防设施过期失效

3分

64

检测车间内有废气聚集,通风条件差的

8分

65

对于环境温度超过22℃时,未按要求使用冷却风扇

1分

66

违反异地检测规定进行检测的

5分

发现1例扣5分,最多扣20分

67

检测区域检测车辆由非引车员操作

8分

68

检测现场有脏、乱现象

2分

69

从业人员未统一标识

1分

70

检测人员没有佩戴上岗证

4分

注:备注中加“★”的内容为严重违反法规、规范的行为。

合计

检查人员:环检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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