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司法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12-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局,监狱管理局,厅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
现将《江苏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江苏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增强制度建设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规范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以下简称后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实施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客观调查和综合评价,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意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厅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后评估可以针对特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针对特定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某一项具体制度。
第四条后评估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后评估应当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标准,对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估。
第六条开展后评估工作,应当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统计和社会分析等方法,确保后评估的客观性、科学性。
第七条开展后评估工作时,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公开后评估有关信息,广泛征求有关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后评估工作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第九条厅法制处根据年度计划,协调组织厅有关业务处室、直属、归口管理单位开展后评估工作。
厅机关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评估要求,对本部门起草或者主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评价,形成书面报告,并向厅法制处提供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等文字资料和有关数据,配合后评估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厅法制处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安排,结合工作实际,在每年年底前组织拟订下一年度后评估计划草案,并确定项目责任部门,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后评估项目依据实践需要、条件成熟、重点突出、统筹兼顾的原则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评估:
(一)规范性文件或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某一项具体制度对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司法行政管理机制有重大影响的;
(二)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较多意见的;
(三)本办法施行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满两年的;
(四)试行文件实施满两年的。
厅有关部门负责提出对本部门实施文件的后评估建议。
第十二条列入后评估年度计划的项目,项目责任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拟订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主要包括后评估目的、内容、方法、进度安排、预期成果和组织保障等内容。
第十三条后评估可以采取文献研究、问卷调查、实地调研、专家咨询、数据分析、案例分析、现场访谈等方法开展。
第十四条后评估工作完成时,项目责任部门形成后评估报告,于每年10月底前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后送厅法制处。
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后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主要制度和措施的信息分析,重点问题的论证情况;
(三)后评估结论,包括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效果、执行成本、社会反映、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修改、废止、解释、配套制度制定、改进管理等相关建议;
(四)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厅法制处应当综合后评估报告和有关部门对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报告,起草司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实施绩效年度报告,报省厅审定后,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后评估报告中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议的,应当优先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提出制定或者修改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应当作为制定司法行政机关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管理局、劳教局的后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