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苏建园〔2013〕402号
颁布日期:2013-08-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工作的意见

各市园林(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我省公园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公园在城市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功能,促进我省公园事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城〔2013〕73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视公园事业发展,体现社会公益属性

公园是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社会事业,是城市绿地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共享园林绿化成果的公众场所,具有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方面功能。各市(县)要从建设生态文明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公园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严格遵循“保护优先、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坚持公园的公益性质,发挥公园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创造适宜人居环境、引领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在规划控制、资源协调、政策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切实抓好公园各项工作。

各市(县)要把公园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社会公益性公园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保护费用列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逐渐增加管理和维护经费,积极推行免费开放,实施特殊人群优惠政策,切实满足人民群众休闲、娱乐、健身等生活需要。

二、科学规划公园布局,合理构建公园体系

各市(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尊重科学、顺应自然、低碳节约的规划设计理念,在编制或修编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公园发展与保护专项规划,合理划定公园规划用地和保护范围,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已经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要确保公园用地性质及其完整性。要严格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对已建成开放的公园,划定保护范围并确定四至坐标,明确界线。在建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或者占用公园绿地。具有历史文化风貌和保护价值的公园应当纳入城市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或具备文化与自然遗产价值的,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管理。

各市(县)应合理构建“数量达标、分布均衡、功能完善、品质优良”的公园体系,积极选择和挖掘历史文化遗址、遗迹及其他具有纪念意义、自然条件良好等区域,结合周边环境规划建设公园,突出公园文化内涵、地域风貌和城市特色。公园规划建设项目立项后,应当公开征集社会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公园名称,并向社会公示。

三、优化公园设计建设,提升公园功能品质

各市(县)要采取有力措施,有序建设新公园,合理改造提升原有公园,加快植物园、湿地公园、郊野公园、专类园等不同类型公园的建设,有条件的要积极开展国家重点公园、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等申报工作。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公园建设的规定和审批程序,涉及遗产、文物、国家重点公园、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等,应按照规定报省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切实加强公园建设监管,严格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审计制度,对不符合园林绿化强制标准、未完成工程设计内容的建设项目,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验收合格的应在移交管理时提交完整的工程资料。推行项目建设公示、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使公园监管公开化。

公园各类设施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范》设置,统一规划,控制规模,并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严格控制公园内建筑物、构筑物、配套设施设备等建设,不符合规划设计的应依法整改或拆除,对环境有影响的服务娱乐项目应当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合理设置公园交通系统,保障公园内交通微循环与城市绿道绿廊等慢行交通系统有效衔接。严格控制公园周边的开发建设,有条件地区可在公园周围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我省现存较多历史悠久或风格独特公园,代表一定时期的园林艺术的最高水准,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和科研价值。各市(县)要注重历史文化名园、古典园林的保护和维护修复,保持原有风貌和布局。深入挖掘不同公园的历史文化内涵,体现地域文化和城市精神,结合多种展示形式,宣传我省园林的悠久历史文化和园林艺术,提升公园的文化品位与内涵。

公园建设要坚持节约型、生态型、功能完善型发展道路,积极推广应用绿色照明、清洁能源、雨水收集及中水利用、园林垃圾资源化利用等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注重公园建设在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方向的示范性和引领作用。发挥公园生态调控功能,通过合理利用公园湿地、绿化、透水铺装等,增强雨洪调控能力,滞留和净化雨水回补地下水。公园建设应以植物景观为主,保证绿地面积不得少于公园陆地总面积的65%。坚持适地适树,优先使用苗圃培育的乡土适生植物,营造以乔木为骨干的复层植物群落。按照平灾结合、综合利用的原则,根据城市防灾避险规划逐步实施公园应急避险场所建设,配备应急供水、供电、排污、厕所等生活设施,有效体现公园防灾避险功能。

四、改善公园服务质量,确保运营安全有序

公园是社会公共资源,要确保公园公共服务属性,严禁任何与公园公益性质及服务游人宗旨相违背的经营行为。公园内严格控制商业目的的展览、演出、影视拍摄等活动,利用公园建筑、设施而设置的经营项目应以服务游客为宗旨,与公园环境相协调。严禁在公园内设立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高档餐馆和茶楼等。公园内各类游乐经营设施设置应符合公园总体规划设计,不得随意扩大经营范围,不得破坏、污染环境,已建成使用的设施应保持功能完好,保障运营安全。

各公园应按照《江苏省公园服务规范》要求,开展符合公园特色、充分满足游客需求的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培养,提升整体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公园卫生保洁、安全保卫和绿化养护等作业可逐步推行社会化和市场化运作方式。

五、加大公园保护力度,整治违法违规行为

各市(县)要加强对公园的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已占用的公园用地,应当限期归还,恢复原状。禁止借改造、搬迁等名义侵占公园,确需搬迁的要经过充分论证,经审核同意并公示,搬迁后不得改变公园绿地的公益性质,不得改变原址用地的公园绿地性质和使用功能。市政工程涉及已建成公园的必须采取合理避让措施,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穿越或占用公园用地的,不得超过公园地上或地下面积的30%,并征得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后实施,依照《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造成公园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已建成的公园内增设、改建与公园主题不符、与公园环境不相协调的建筑和设施。严格保护公园生态环境,不得擅自改变公园自然地貌,保护现有湿地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以及已建成定型的植物景观、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其他设施,使公园成为地方植物种质资源和物种多样性保护基地。

各地要按照建设部的部署,认真开展公园内违法建设和违章建筑的清理整治,对公园内不符合规划、未经批准,并且与公共服务、公园管理功能无关的经营性场所,要坚决予以清退。

六、规范公园行业管理,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各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园的行业管理,健全公园管理机构,理顺体制,完善机制,规范公园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公园养管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严格贯彻执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有条件的城市要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制定、修订地方法规,完善和实施公园管理办法或保护条例,不断提高公园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公园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化管理体系,加强公园内部的监督考核,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纳入城市数字化管理平台。加强公园安全保障措施,提倡健康有序的游园秩序,针对免费敞开式公园,有条件的地区由公安、城管等执法部门设置公园执法派出队伍或与公园协作委托组成监督巡查队伍。

各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辖区范围内公园的登记注册、普查清理、督察整顿等动态监管机制,定期公布公园的具体名录,并应在翌年1月前将有关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组织核查各市(县)所报信息,开展专项检查考核工作,按照规定将检查结果和建设情况上报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

根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部署,实施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定工作,各市(县)要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完成与公园有关的指标,尚未完成指标的城市,要积极创造条件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核实各地有关指标的完成情况,将公园有关指标纳入“园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创建的考核和审查的重要内容,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责令其限期整改。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建城〔2013〕73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8月13日

附件:

建城(2013)73号.pdf

http://www.jscin.gov.cn/web/readRealImages.aspx?id=cf2c8363-21d5-4808-aa2a-c4517f63f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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