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常政办发〔2015〕1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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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8-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碧溪新区(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南街道办事处),服装城,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升政府制度建设质量,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市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决定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市政府2012年公布实施的3件重要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各镇、各部门等其他制定主体公布实施满一周年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二、评估原则:
(一)客观公正。评估工作要在全面了解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科学分析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做出客观的评价结论,提出公正的评估意见。
(二)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应当公开。
(三)公众参与。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保证公众有效参与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评估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研究。
(四)注重实效。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应当与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完善和行政执法工作相结合,把评估结果作为清理政府规范性文件、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依据。
三、评估机关:
根据“谁制定、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由制定机关开展,具体负责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实施和制作评估报告;两个以上主体联合制定或有两个以上实施机关的,由主办机关负责评估并报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评估,相关职能单位积极配合,提供真实数据、资料,配合第三方机构做好文件的实施后评估工作。
四、评估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规范性文件内容与现行实施的上位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是否一致。
(二)合理性评估:行政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否一致;主要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是否合理,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原则和以人为本原则。
(三)协调性评估: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是否协调、衔接。
(四)操作性评估:各项制度是否具体可行,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五)完善性评估:各项制度是否完备,配套制度是否健全。
(六)规范性评估: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等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是否影响到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七)实施效果评估:文件实施的总体情况;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文件实施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及文件贯彻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社会各界反应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该规范性文件是否继续有效,或者需要修改或废止。
五、评估方式:
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专家咨询、案卷评查等多种方式进行。我市将逐步推广规范性文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实施后评估,确保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评估方式。
六、相关要求:
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于2015年9月30日前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电子文档同时发送至邮箱[email protected])。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经法制办审定后统一上报市政府。其他制定主体的评估报告报法制办备案。
附件:2015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表
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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