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淮安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淮安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市环保局制定的《淮安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淮安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

(市环保局2011年9月)

为加强市区环境噪声管理,为市民创造更加宜居安静的人居环境,加快建设苏北重要中心城市,在2004年《淮安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基础上,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结合我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现状及城市发展近期规划,制定了《淮安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

一、划分依据

(一)环境功能区划分依据

●《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

●《淮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纲要》

●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转发环保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11〕14号)

●《淮安市环境质量报告书(2006-2010)》声环境部分

(二)环境功能区划主要引用的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二、适用范围

范围包括:淮安市辖区,划分总面积约204km2。(该面积采用《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中期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规模。)

三、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一)标准值及适用范围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执行: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二)各类标准适用区域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这次划分为四类区域,分别为1类区、2类区、3类区和4类区(分为4a类和4b类区域),因我市目前没有明显的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故暂未划分0类区。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三)根据我市人民的生活习惯,本次划分将昼夜时段划分规定如下:

昼间

夜间

北京时间

6:00—22:00

22:00——6:00

(四)区域的划分

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将我市市区划分为12个区域,其中1类区4个、2类区3个、3类区4个、4类区1个以及交通干线两侧的环境噪声使用地带和特殊点位区域。

四、特殊区域

本次划分中规定的特殊区域主要为现状已存在且短期内难以实现搬迁的处于不符合企业或商业区声环境功能定位的特殊区域,区域范围为企业或商圈场界外5米。具体如下:

1.淮安万达广场区域执行2类区标准。

2.部分未在已划定的三类工业区范围内的重点工业企业,厂界执行3类区标准,包括以下企业:井神一分公司、井神二分公司、韩泰集团、开发区热电厂、淮阴发电厂、江苏中烟工业公司淮阴卷烟厂、天士力帝益药业有限公司。

五、其它规定

1.现状功能与规划功能相差较大的区域,近期以现状用地的主导功能作为声环境区划的主要依据,随着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区划类别。

2.风景旅游点、文物保护单位、街心公园等面积小于1km2的应服从于所处区域的环境噪声功能区类型,不以点划区。对公众开放的风景游览区(点),套用居民、文教区标准。

3.工业集中区中的生活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从工业集中区中划出,定为“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相关工业集中区从获得市级以上批复起,可按照相关规划环评批复文件的要求执行相应声环境质量标准。

4.凡车站、航运码头、机场等区域按交通干线两侧处理。穿越市区的铁路,其两侧范围以铁路两旁距路轨50m以内的地带,套划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范围,指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宽度40m以上干线两侧区域。

a)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类区;

b)若临街建筑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区域:

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距离为50米;

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距离为35米;

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距离为25米。

5.港区及其配套设施集中区,即港区内住宅、文教、医院、机关所在地区套用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的工业区标准。

6.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7.环境噪声监测方法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执行。

8.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a)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b)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c)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d)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e)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15190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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