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区2012年度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市区2012年度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市区2012年度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3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民生幸福工程六大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发〔201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调整市区2012年度住房保障有关政策如下:
一、保障范围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扩大到城镇低收入无房家庭;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低收入无房家庭、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二、收入线标准
市区最低收入家庭标准从人均年收入低于3600元调整为4560元;低收入家庭标准从人均年收入低于9500元调整为10800元;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标准从人均年收入低于15200元调整为17300元。
三、住房困难保障标准
市区住房困难保障标准从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调整为18平方米。
四、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租金标准
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不作调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低保、特困职工家庭每平方米每人每月补贴8元,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每人每月补贴6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为低保、特困职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7元/月;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9元/月。超出保障面积部分,原为无房户的按照市区直管公房租金标准计算;原为有房困难户的按照同地段市场租金计算。
本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各县应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并公布本县2012年度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线标准及住房困难保障标准。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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