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使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使用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3-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到2012年底我市已基本完成了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和保障了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益,为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奠定了基础。为切实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权益,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权威性和现势性,加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使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是依照法律、政策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某一范围内土地(或某一宗地)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要发到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主体手中。确因村民小组等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可由村民小组组长或村民代表签收后委托所在地国土所或街(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部门代为保管。代为保管的证书,所有权主体或村民可随时查阅。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是土地征收补偿、集体土地流转、确定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整理的法律凭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土地面积、权属界线、土地用途原则上不得变更调整。确因确权登记错误需要变更调整的,应由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经街(镇)政府审核,报区政府同意,按规定程序公示后方可变更调整,重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三、农村土地整理、万顷良田建设、增减挂钩项目,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整的,要在编制整治规划时,编制权属调整方案,并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同意,由街(镇)审核,报区政府同意。项目实施完毕后,变更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四、经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国土管理部门应将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回收。在完成补偿安置后注销或变更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五、对符合流转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尚未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宗地,集体经济组织在首次流转时,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可作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凭证。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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