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南京市环境保护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南京市环境保护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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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9-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南京市环境保护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环保局拟定的《南京市环境保护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0日
南京市环境保护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市环保局2012年9月)
第一条为科学考评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及开发园区环境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南京市环境保护建设管理任务组织实施方案》,确保年度各项环境保护建设、管理任务按期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及开发园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按年度实行绩效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责任单位自查与日常检查、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考核内容主要是《南京市环境保护建设管理任务组织实施方案》中所涉及的各责任单位的年度目标任务和重点项目完成情况。
第五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环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环保绩效考核分为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
定量考核:(1)工程类项目,主要包括项目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形象进度、工程完成质量等。
(2)管理类项目,主要包括计划落实情况、环境效益等。
定性考核:包括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细化工作计划,量化分解任务,落实项目责任人和联系人,明确责任、时间节点和配套措施;建立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总结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建立内部考核机制,落实责任制。
第七条考核采用百分制,其中,定量考核指标占85分(工程类项目:完成投资35分,形象进度25分,工程完成质量25分;管理类项目:任务落实情况50分,环境效益35分)。定性考核指标占15分(组织领导落实5分,及时总结上报5分,建立内部考核机制5分)。具体考核细则由市环委会另行发文。
第八条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及开发园区若承担了多个项目任务,其考核得分为所有项目考核结果的平均值。
第九条考核按承担的项目数、建设投资规模、项目实施难易程度等酌情加分。加分总数不超过10分。
第十条考核形式。
(一)月报告。每月底通过报表向市环委会办公室报告考核项目内容进展情况(见附表)。
(二)半年考核。市环委会办公室于每年6月底或7月初组织考核小组,对各单位采取听汇报、查台帐、看现场等形式考核项目进度双过半情况。
(三)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方法同半年考核,考核时间为每年年底或第二年年初进行,通过考核最终认定全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考核重点。考核重点为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和进度完成情况,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由监理单位负责,项目质量考核由专业技术单位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上述考核主要针对项目牵头单位,对配合单位和实施单位的考核由组长单位负责,考核结果报送市环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及格四个等次。市环委会办公室结合月报告、半年考核、年度考核进行综合评定,按照综合得分顺序确定考核等次,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报市环委会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本行政区域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环境问题被全国性媒体曝光或国家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处置不力造成事故影响扩大、人员和财产严重损失的。
(四)其他引起重大不良影响的环境污染事件。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在年度环保工作大会上进行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未能及时完成环保任务的单位,需提交书面陈述报告,由市环委会办公室会同市监察部门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以适当的形式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市环委会负责组织全市环保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市环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和协调联络,包括制定及下达年度环境保护建设管理任务组织实施方案,对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考核、评比和奖励等。各组长单位对项目有督促、考核的职责。
第十七条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及开发园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环保工作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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