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宁政办发(2010)1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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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2-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开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保障气象探测设施稳定运行和气象预报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性
气象探测环境是保障气象观测资料质量的重要基础,是气象事业发展的生命线,一旦遭受破坏,将直接影响气象工作的正常开展,也将直接影响全市处置极端气候事件的工作成效。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与城市规划发展的矛盾日益显现,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编制专项规划,积极开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
编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既是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也是保护我市气象探测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全市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要求,落实责任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根据本地区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时组织开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纳入到城乡总体规划中统筹实施。
二、认真开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要以《气象法》、《城乡规划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为依据,依法开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要对本地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特别是国家气象观测站点开展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和论证工作。专项规划的编制要按照《江苏省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要求,遵循城乡总体规划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相统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技术标准,科学设计,合理布局,切实保证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三、切实做好专项规划的监督检查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按程序报批后,将纳入城乡总体规划依法保护。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城乡规划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的有关要求,严格组织规划实施,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国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以及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各类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应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要建立和完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协作沟通机制,加强各部门间的配合与协调,全力做好专项规划的落实工作,确保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努力实现城乡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附件:1、全市国家气象观测站站点信息
2、江苏省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指南(试行)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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