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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宁政办发〔2016〕23号 |
|---|---|
| 颁布日期:2015-02-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江南六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921元。
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074元。
三、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财产、车辆及住房建筑面积认定标准仍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91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他申请条件仍按《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施行。
五、各区房产(住建)局、民政局、财政局、统计局等有关单位要抓紧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信息发布和资格认定等相关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根据辖区实际调整相应的条件标准,并报市政府备案。
特此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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