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通政办发〔2010〕160号
颁布日期:2010-09-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开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0〕16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通州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强我市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保障气象探测设施稳定运行和气象预报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现就做好我市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气象探测是气象工作的基础,为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准确的科学依据,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国防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人民生产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气象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都明确要将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纳入城乡规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要求、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气象安全保障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好气象探测环境的重要现实意义,扎实做好我市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的相关工作。

二、根据省气象部门的安排,南通市气象局作为编制主体,负责具体组织、统筹协调全市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工作。8个国家气象观测站所在的县(市)、区,要尽快组织规划、气象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的相关基础数据进行调查,并与市气象局以及规划委托编制单位进行对接。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也要整理提供相关基础资料,积极协助气象部门做好规划编制工作。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遵循城乡规划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相统一的原则,体现科学设计、合理布局的要求,努力提高专项规划编制的质量。

三、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按程序报批后,将纳入城乡规划依法保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城乡规划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要建立和完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协作沟通机制,确保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落到实处,实现城乡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附件:1.全市国家气象观测站站点信息

2.江苏省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指南(试行)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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