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2-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5〕3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无锡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1日
无锡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传发﹝2015﹞12号),市政府决定自2015年1月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视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以及环保部《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环办﹝2014﹞112号)和《江苏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苏政传发﹝2015﹞12号)的要求,按照“全面排查、摸清底数,梳理问题、分类处理,认真整改、确保安全”的总体思路,全面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夯实环境保护工作基础。通过采取限期整改、停产整治、取缔关闭等措施,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着力防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二、检查内容
(一)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重点检查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石化、化工、冶炼、焦化、造纸、酿造、制药、印染、制革、电镀、铅蓄电池、机械制造、电子制造等行业的工业企业,污水、危废、垃圾、医疗废物等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主要排查污染物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规范化贮存处置情况、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持证(排污许可证或排水许可证)排污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及落实情况。
(二)各类工业园区污染防治情况。主要排查各类园区规划环评执行和环境防护距离落实情况,园区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危险废物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园区环境监测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化工园区、印染园区、涉重金属园区和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等各类各级工业园区。
(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情况。全面排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等。重点检查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试未验、未经验收擅自投产、越权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情况。全面检查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主要排查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及建设项目取缔情况;二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及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取缔情况;水源地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落实和演练情况。
(五)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重点检查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红线保护区域。主要排查违规擅自调整生态红线区域范围或功能区情况;生态红线保护区域一、二级管控区内违法违规开发建设活动情况;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和“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六)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重点检查纠正以“封闭式管理”、“挂牌保护”、“预先报告”、“企业宁静日”等名义限制环保现场执法、阻挠环保突击检查;以加快项目建设为名擅自降低环保准入门槛、违规或越权审批;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以减轻企业负担为名违规减免排污费或者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
(七)重点环境信访案件化解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情况。重点检查近三年以来群众反复举报投诉的信访案件和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主要梳理排查到部、赴省环境信访问题化解情况;环保部和省通报、交办重点环境问题的查处整改情况;媒体曝光重点环境问题查处及整改情况;历史遗留环境问题解决情况。
三、检查方式
本次大检查实行属地负责的原则,采取企业自查、市(县)区检查、市级抽查的方式进行。
(一)市政府负责组织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指导、督促、调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展大检查工作情况,抽查重点地区,对检查发现的共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省、市统一部署,细化大检查方案,组织镇(街道)、园区管理机构全面开展大检查。各园区管理机构和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工业企业和园区(工业集中区)开展自查,审核汇总大检查情况,上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保、工业等主管部门要指导园区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做好大检查工作。
(三)各排污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如实填报《环境保护大检查企业自查申报表》(另发),按时报所在地镇(街道)或园区管理机构。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28日前)。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完成全市、各地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并进行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
(二)企业自查阶段(3月31日前)。各地采取在当地主要媒体发布公告、向企业直接发送通知等形式,组织辖区内排污单位开展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
(三)全面检查阶段(4月1日至10月31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内的重点排污单位、各类工业园区(集中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红线保护区域开展全面检查,市政府组织进行抽查督查。6月底前完成“土政策”清理废除工作。
(四)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级人民政府总结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成效,查找不足,分析原因,研究制定长效管理措施,切实做好检查发现问题整改的跟踪督办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此次环境保护大检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各部门要在生态文明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将大检查与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工作任务紧密结合,协同推进。各地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对检查发现的环境问题,要列出清单制定综合方案,实施分类治理,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大检查取得实效。
(二)加强部门联动。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合力做好大检查的相关工作,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快淘汰化解落后产能,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城管部门要组织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的自查工作;环保部门要做好大检查组织协调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公安、检察、法院和环保部门要以实施新《环境保护法》为契机,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三)依法从严处理。对没有污染防治设施、防治设施与生产设施不配套或因管理问题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要列出环境问题及违法企业清单,研究提出整改措施、期限和要求,整改结果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对检查时新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各地要依据新《环境保护法》严肃查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处理。对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推动企业守法自律。各地在环保大检查过程中,要向企业宣传新《环境保护法》,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新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宣讲到位,让企业知法守法,切实履行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主动整改存在的环境问题,及时公开环境管理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注重成果应用。各地要充分利用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排污申报登记等现有环境管理信息,提高大检查工作效率。要通过大检查,进一步完善“一厂一档”(企业基本信息、地理坐标、建设项目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现场检查情况、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等)环境管理基础台帐,建立和完善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保持动态更新。
各地要加强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工作,及时公布大检查开展情况和违法案件查处信息,p于2015年2月15日前报送大检查工作联络员名单。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27日前将大检查动员部署情况和工作方案,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前将每季度工作进展情况,6月15日前将“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12月5日前将大检查工作总结报送生态文明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钱小玲,电话:0510-81835179、81835162,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联络员名单报送表
2.环境保护大检查情况调度表
附件1:
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联络员名单报送表
序号
地区/部门
姓名
所在部门与职务
联系电话(手机)
附件2:
第季度环境保护大检查情况调度表
地区
出动人员
(人.次)
检查
企业数
(家)
环境违法行为分类情况
环境违法行为分类处理处罚情况
本季度
完成整改
企业数(家)
备注
违法建设项目
企业数(家)
违法排污
企业数(家)
责令停止
建设企业数(家)
责令停产
企业数(家)
责令限期改正或限期治理
企业数
(家)
关停取缔
企业数(家)
处罚
移送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数(件)
罚款
企业数(家)
处罚
金额
(万元)
合计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