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房屋征收项目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房屋征收项目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宿政办发〔2015〕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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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房屋征收项目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市区房屋征收项目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6日
宿迁市市区房屋征收
项目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市区房屋征收过程中市场化安置行为,保障选择市场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工作健康有序实施,依据《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化安置是指在征收个人居住房屋时,将市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纳入政府团购平台安置房源范围,由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市区在售商品住宅小区安置房源数据库,明确专人负责,实行动态更新,以便被征收人随时查询核对房源状态;会同市物价局、各区(开发区、新区、园区)政府(管委会)研究确定安置基准价格。
市房地产管理处具体负责协调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入市场化安置平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让利情况定期统计分析,积极保障政策落实效果。
市物价局负责核定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住房建设成本提供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并配合研究确定安置基准价格。
各区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管理机构负责搭建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商品住宅政府团购平台,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处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落实市场化安置政策规定。
第四条在组织制定征收项目补偿安置方案时,应积极推行市场化安置。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购买政府统建的安置房或政府团购平台的商品住宅安置房,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干预。
第五条选择市场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签约搬迁并确定购买商品住宅安置房的,对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以内的安置房面积,可享受一定的团购让利。团购让利根据实际签约搬迁效率实行动态调节,具体标准在征收项目补偿安置方案中细化明确。同时,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享受一定金额的购房补贴。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将商品住宅房源用于房屋征收项目安置的,应与区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管理机构、市房地产管理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市价格认定局、征收项目出资单位针对商品住宅安置房源的位置、套型、面积、销售价格、购房款结算方式、交房期限、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进行商谈,并签订协议。相应房源信息由市房地产管理处统一备案、管理。
第七条征收调查工作启动后,区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管理机构应将市房地产管理处备案的商品住宅安置房源信息在房屋征收项目现场向被征收人公示。
第八条区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管理机构应向选择市场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出具《房屋征收项目市场化安置选房凭证》,确定商品住宅的项目名称、地点、购房期限及销售价格等事项,由被征收人到商品住宅安置房源项目售楼部自由选择购买。
第九条对选择市场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先给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期内交房的,按照实际过渡期限到交房时一次性付清剩余临时安置补助费;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期内未交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给付到合同约定交房期,超期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购房合同给付延期交房违约金。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各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4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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