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宿迁市中心城区利用公共绿地及政府楼房屋顶设置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宿迁市中心城区利用公共绿地及政府楼房屋顶设置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宿迁市中心城区利用公共绿地及政府楼房屋顶设置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4〕2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制定的《宿迁市中心城区利用公共绿地及政府楼房屋顶设置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7日
宿迁市中心城区利用公共绿地及政府楼房
屋顶设置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一条为推动宿迁市中心城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移动通信发展,加快建设适应第四代移动通信(4G)及下一代移动通信技术发展需要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宿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包括室外基站、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中心城区内与第四代移动通信(4G)及下一代移动通信技术发展需要相配套、利用公共绿地及政府楼房屋顶进行建设的基站。
本办法所称的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获准在中心城区建设移动通信网络,并向社会公众提供移动网络电话、数据业务和其它增值电信业务的单位及其基站设置(包括建设、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具体实施单位。
第三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为基站建设综合协调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基站规划,审核和协调推进基站建设年度计划,协调解决实施中的矛盾和问题,对基站建设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市铁塔公司)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负责中心城区利用公共绿地和政府楼房屋顶设置基站规划的具体编制,以及对具体基站建设的业务审批、建设和日常管理。市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环保、供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基站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站建设应符合中心城区基站规划要求,达到国家通信行业的服务质量标准,并适应第四代移动通信(4G)和下一代移动通信技术发展。
第六条市铁塔公司应对基站进行景观美化,与周边环境相适应。利用公共绿地建设的基站,其外观和环境美化方案应报住房城乡建设、园林部门审查后实施;附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基站,应采用隐藏天线或进行天线美化,与周边建筑协调一致。
第七条经营者根据中心城区基站规划,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单位下一年度基站设置建设需求和扩容计划报市铁塔公司。市铁塔公司根据基站规划和经营者提出的基站建设需求,会同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环保、供电等部门,在综合平衡、技术论证基础上制定年度基站建设计划,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后,按规定向社会公布。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环保、供电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办理选址、用地、建设、环评、供电等审批手续。
第八条市铁塔公司在提出基站建设计划时,应及时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政府楼房所属部门或主要使用单位沟通,落实相关事宜。对基站建设过程中造成的相关损失,应给予相应赔偿;因基站建设需移植绿化植物的,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承担移植相关费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政府楼房所属部门或主要使用单位,应当支持基站设置建设并提供便利。在公共绿地和政府楼房屋顶设置的基站免除场地租赁费。
第九条基站建设应按照国家、省和我市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建设工程及基础通信管线建设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对其它无线电系统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危及相关建筑物和设施安全。在基站建设过程中对其它无线电系统产生干扰、对相关建筑物或设施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条市铁塔公司应妥善保存基站建设资料供相关部门查验,包括:基站试运行申请表,基站技术资料申报表,选址、用地等相关部门审批、审核、备案文件,与建筑物产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第十一条基站建设完工后进行试运行。市铁塔公司应及时制定基站试运行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批准。试运行期间,市铁塔公司会同经营者对基站运行情况进行跟踪测试和调整,基站试运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测试合格的,向环保等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十二条市铁塔公司会同经营者指定专人负责基站管理工作,定期对基站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基站设备正常稳定运行,基站电磁辐射水平符合国家规定,运行项目、内容、技术指标与执照相符,防止基站设备老化、发射指标下降、产生有害干扰。
第十三条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政府楼房所属部门或主要使用单位不得影响市铁塔公司依法从事合法基站的建设和维护,不得干扰、阻止依法设置的基站正常运行,不得损毁、擅自拆除依法设置的基站。
第十四条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或通信技术发展需要拆迁、拆除的基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相关部门、市铁塔公司等研究确定,基站所有人应予以支持和配合,在拆迁期限内拆除。拆迁人应给基站所有人、经营者留出调整通信业务的时间。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时,不得危及依法设置的基站设施。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基站安全的,当事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事先通知市铁塔公司、相关经营者,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因疏忽防护或防护不当,损害基站设施或者妨害通信畅通的,当事人应当予以修复,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对未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批准擅自设置或建设的基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查封,没收设备及非法所得,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各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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