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8日

宿迁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宿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宿政办发﹝2011﹞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将其占有或使用的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经批准以出租方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含技术业务用房,下同)原则上不得出租。不适合办公需要的办公用房出租,应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后调整使用功能,再履行审批手续。闲置房产应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优先调剂行政单位或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使用。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产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审批、相关政策制度制定及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报送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房产出租事项,督促下属单位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加强出租房产的管理。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按照规定办理本单位房产出租事项的报批手续,切实履行对出租房产安全完整的管理责任。

第二章房产出租的审批和招租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按下列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一)单位申请。单位提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申请报告、《宿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审批表》以及相关材料至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查、核实资产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行政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其他单位出租房产直接进入下一审批环节。

(四)财政部门审批。市财政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五)市政府审批。因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出租事项,市财政局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租房产应向市财政局报送以下资料:

(一)出租申请文件(内容包括现有房产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出租理由以及对承租方的行业要求等);

(二)《宿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

(三)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房产出租备案情况表、办公用房调整使用功能意见;

(四)市财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经批准出租的房产,由占有房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委托宿迁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外公开招租,确定承租对象。招租底价根据市场参考价或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三条公开招租办理程序如下:

(一)单位与市产权交易中心签订《宿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开招租委托书》,并向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审批同意的《宿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审批表》。

2.承租方应当具备的有关条件及对承租方提出的相关要求。其中承租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承租方为单位的,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手续;承租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租方须对租金来源的合法情况和承租房地产不用于非法活动等事项作出书面承诺。

3.其他与公开招租有关的信息资料。

(二)市产权交易中心编制招租文件,明确出租资产情况、招租条件、公告日期、时限等,并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报刊等媒体刊登招租公告,广泛征集承租方,信息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市产权交易中心综合各意向承租方的资质、信用状况及投租租金等因素,以现场竞价或评标方式确定承租方。

第十四条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可以不采用公开招租方式,但租赁合同(协议)需报市财政局备案:

(一)出租房产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采取邀请招租的方式确定承租方。

(二)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承租方的,可以采取协议租赁的方式,由出租单位与承租方协商确定不低于招租底价的租赁价格。

(三)经批准的其他出租行为。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在招租完成后应与承租户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由市财政局提供制式样本,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产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二)租赁期限;

(三)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四)装修条款及安全责任;

(五)税费负担;

(六)保险责任及物业管理;

(七)提前终止约定;

(八)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免责条款;

(九)其他约定条款。

签订的租赁合同如有特殊要求,应事先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房产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以内,对用于宾馆、超市等行业,且面积较大的房产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超过上述期限的租期需求,应在报批时提出并说明理由,经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适当增加。

第十七条公开招租未成交的房产,可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逐步降低原租赁底价重新进行公开招租,降低幅度一般不得超过原租赁底价的10%。

第十八条房产出租到期后,如继续出租的,应重新报批。

第三章租金收入和房产管理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租收入统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非税收入专户。

第二十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房产出租行为的财务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充分披露。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

第二十二条租赁期内的水、电、物业、房产维护、维修等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由承租人支付。租赁期满后,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认购、退回或折价收购承租人的固定资产或装修费用。

第二十三条承租方在承租期内不得转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承担对出租房产的日常管理职能,及时制止承租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如有必要应当终止合同。

第二十五条对于承租方违反合同约定并收回的出租房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重新履行公开招租程序,收取的违约金按照房租收入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房产租赁期内,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引起出租房产拆迁,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出租单位应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承租方解除租赁合同(协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同意后,未到期限部分的租金扣除相应费用后应退还给承租方。

第二十七条经审批同意出租的房产,在原出租期限已到、重新出租工作尚未完成的期间内,如原承租方愿意继续租赁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与原承租方按月签订临时协议,租金按原合同约定价格支付,但应当向原承租方声明该临时协议在出租工作结束后即予终止。

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对出租的房产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健全房产管理台账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并将出租房产情况纳入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动态反映。

房产出租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应将结果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备案。每年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就本年度的房产出租情况,书面报送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并抄送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各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下属单位房产出租的监督管理,确保租赁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条市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对房产出租行为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进行相应地处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出租房产的;

(二)故意压低招租底价,招租底价与同类地段房屋招租价格相比明显偏低的;

(三)蓄意逃避房产出租管理,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四)未按合同约定擅自降低租金、不按规定时间收取租金,或以租金顶抵本单位费用、换取福利等;

(五)租金收入不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

(六)不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租金收入,私设“小金库”,截留、挪用或私分租金收入的;

(七)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以下房产的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

(一)为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房产;

(二)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

(三)纳入市政府统一规划出租的廉租住房;

(四)其他有特殊规定用途的房产。

被设置为担保物的房产出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出租但租期未满的房产,允许维持原租约至租期届满,原租期履行结束后,一律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单位房产出租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宿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审批表

附件

宿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审批表

申报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

序号

资产名称

详细地址

面积

账面原值

房屋产权证号

土地使用证号

拟出租面积

拟出租期限

拟出租用途

合计

单位负责人(签名):

经办人:联系电话:

年月日(盖章)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年月日(盖章)

市财政局审批意见:

年月日(盖章)

说明:1.资产价值有原值的填原值,无原值的只填面积。

2.本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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