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宿政办发〔2013〕252号
颁布日期:2013-12-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规范市场行为,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市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我市燃气行业安全、平稳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责任

(一)落实各级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燃气发展规划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燃气快速发展和普及的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守土有责”,切实履行燃气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以及镇村燃气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加强辖区内燃气工程建设、经营市场、设施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市政府对各县、区实行履职监督,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二)切实履行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燃气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燃气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城镇燃气设施建设投资阶段管理工作,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城镇燃气发展方向核准建设项目。质监部门负责燃气生产环节产品质量、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燃气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证照不齐或超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燃气生产、供应、使用等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水路运输燃气管理和违法违规运输燃气行为的查处工作。

(三)明确城镇燃气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燃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燃气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燃气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落实安全巡查、隐患整改、应急救援、教育培训等各项安全措施,加大安全生产投入,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确保安全生产。

(四)加快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大局观念和配合协作意识,努力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局面。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安监、质监、工商、公安消防、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职责范围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做好燃气行业政策制定、发展规划、安全监管、供气保证、设施保护、应急抢险、宣传演练等工作。重点加大瓶装燃气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查处力度,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严厉打击跨区域违法经营、非法流动经营、无证经营、掺杂使假等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查处向无证经营单位转供燃气的行为;工商部门依法查处为非法经营者提供场所的出租户,查处燃气经营活动中掺杂使假以及无照无证经营燃气的行为;质监部门依法查处充装、使用过期和不合格钢瓶的行为,查处在燃气生产、储存过程中掺杂使假的行为;交通部门依法查处无危险品道路运输资格从事燃气运输的行为;公安部门依法查处违规大量储存液化气、倒灌液化气、倾倒液化气残液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严厉打击偷盗使用燃气、倒卖液化气报废钢瓶的行为。各县(区)应参照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二、全面规范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一)加大燃气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各县、区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改装、占压、破坏燃气管道设施行为,加强液化气充装、供应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坚决查处、取缔在马路边、居民区内擅自设立的无证经营销售瓶装液化气、违章存放钢瓶、利用钢瓶转充液化气等“黑气点”;对液化气储罐站、供应点的设施设备进行重点检查,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液化气站、供应点,要立即关闭和责令停业整顿;加大对燃气器具市场监管力度,采取定期集中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增加检查频率,重点做好家用燃气器具市场的监管。

(二)加大燃气入户检查工作力度。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切实督促管道燃气企业加大燃气入户检查力度,及时发现用户家中存在的胶管老化、未安装管卡、不正确使用燃气器具等问题,避免因燃气泄漏引发中毒、爆炸事故发生。特别是加大对居住区、饭店、宾馆、医院、浴室、网吧、大型公共场所等人员密集地点安全用气检查,及时纠正查处用户擅自拆、改、装燃气设施、违反安全规定安装使用燃气器具、盗窃燃气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用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燃气企业可以采取立即停止供气等强制措施,以消除安全隐患。

(三)强化燃气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各县、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尽快编制或修订燃气专项规划,合理设置燃气设施。各类新区建设、旧区改造、新农村建设等必须按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建设用地,对规划确定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应当实施规划控制,不得改作他用。严格燃气工程项目审批管理,规划部门批准燃气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依法征求燃气主管部门意见,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法会同燃气主管部门对燃气项目实行联合核准,以确保燃气专项规划的有效实施。大力发展镇村管道天然气,逐步淘汰部分老旧液化气站,合理设置天然气加气站和液化气供应站。按照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程序、规范、规程,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强化工程监理、质监和施工图审查等管理制度,确保燃气工程建设质量。

(四)加大燃气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理力度。各县、区要成立燃气安全事故处理领导机构,认真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到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事故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燃气企业要公开燃气事故报警电话,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制订应急抢险预案,成立应急抢险队伍,配置应急抢险设备,遇有事故发生,要第一时间报告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同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赶赴现场,防止燃气事故的蔓延和扩大。发生伤亡事故的,严格按有关规定和事故分类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不得谎报、虚报和瞒报。

(五)严格执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各县、区在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授予过程中要依法采取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严格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择优选择燃气企业,明确特许经营的范围和区域。坚决禁止和纠正不经过招标投标程序直接批准引进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对未按规定签订协议或者协议内容不完善的,要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协议的签订和完善工作。加强对特许经营企业的监管,定期对其经营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

(六)逐步建立健全燃气市场退出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城镇燃气经营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将不能规范、安全运营以及不能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企业坚决清出市场。对严重违反燃气管理规定的企业,应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或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三、加强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一)加强燃气管道设施巡查力度。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督促管道燃气企业切实履行保护燃气设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强化巡检制度,做到每天至少巡检燃气管道设施2次。着重查看巡检线路上有无挖掘机作业和顶管作业,有无导致管道泄漏可能的其他施工行为。划分区域,包干巡查,特别是要加大对老旧管网、施工工地附近管线和人口密集区管线的巡检频率,认真查找和排除事故隐患。实现巡检记录每天一报,将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作业区域,作为重点管护区域;对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二)坚决清除违法占压建(构)筑物。各县、区要明确职能部门职责,加大燃气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各类违法建(构)筑物的清除力度,对现已存在的违法建(构)筑物要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彻底解决燃气管线上违章占压和燃气设施安全间距不合规定的问题。燃气企业要彻底清查燃气管线和场站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违法建(构)筑物的清除或改线、搬迁工作;加强对燃气设施的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可能出现的违法建(构)筑物,确保不再出现新的违建。

(三)做好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各县、区要制订出台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规定,明确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各方对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责任及义务,规范管道燃气设施的保护、警示标志设置、安全巡查、改装迁移、应急救援、监督管理等内容,加强对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各类施工作业行为的管理,防止燃气设施被外力损坏,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因盲目施工造成城镇燃气设施损坏的,要依法追究建设、施工等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一年内有三次以上挖坏燃气管道设施的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取消其在辖区内的相关施工业务。

四、进一步强化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能力

(一)建立城镇燃气安全监管体系。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着力构建燃气安全管理网络,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燃气安全监管体系。各县、区要加强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燃气安全管理相关部门职能,落实燃气安全监管职责;各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要建立健全参与燃气安全管理的工作机制,确定专门联络员,及时发现、处理、上报辖区内燃气违法违规行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二)加强燃气监管队伍建设。各县、区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建立完善燃气管理机构和燃气执法队伍,配备专业的燃气管理和执法人员,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适应不断壮大的行业管理需求;健全燃气规划、管理、执法等经费的保障机制,将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全面做好城镇燃气安全宣传工作。进一步完善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格局,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安全用气宣传与培训的组织管理,充分发挥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作用,安排专门时段、版面刊播燃气安全使用公益广告,传播燃气安全使用基础知识,提高群众燃气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技能。开展燃气常识进学校、进商场、进社区等活动,做到燃气安全知识家喻户晓,切实增加社会各界保护燃气设施和安全使用燃气的意识。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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