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区物业管理各责任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6-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区物业管理各责任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加强和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宿迁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就市区物业管理各责任单位承担的管理职责明确如下:

一、市各相关部门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负责市区物业管理政策文件制定工作;

2.负责市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转正、换证、升级审批工作;

3.负责市区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考核、信用年审工作;

4.负责市区物业行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联系人:房管处蔡慧0527-84387393

(二)市城管局

1.负责查处楼体外部乱搭乱建行为。对小区内乱贴乱画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可向城管部门报告,城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督促各区物业管理部门、属地责任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整改;

2.负责对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行为进行查处;

3.负责对小区内未经审批擅自破坏绿地、道路、乱拉管线行为进行查处;

4.负责对小区周边饭店等油烟污染的查处;

5.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市容环卫责任或履行责任不到位的查处;

6.对物业服务较差、多次受到处罚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建议主管部门不予转正、换证、升级。

联系人:小区和单位庭院管理处陆晓霞0527-81881073

(三)市物价局

1.负责制定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停车服务收费、装潢垃圾处理费和装修保证金等标准及相关政策;

2.负责对普通住宅小区申报的物业公共服务费进行审批,对非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备案管理;

3.负责小区物业收费纠纷调处和违规收费投诉查处等工作。

联系人:服务价格处穆道生0527-84357207

(四)市公安局

1.负责对居民小区物业管理机构的治安防范队伍建设情况、日常治安防范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2.负责对小区技防建设进行指导,对居民小区技防、监控设施进行评估验收,并对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3.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小区内交通秩序的管理,并对占用公共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行为,进行审批、查处。

联系人:治安支队吕中明0527-84352066

科技处刘佳0527-84352262

交巡警支队张胜利0527-84352586

(五)市环保局

1.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保持地下停车场尾气排放筒畅通,配套机械排风设施按环评审批要求正常运行;

2.负责对小区周边三产经营项目进行环保审批。

联系人:监察支队宋波0527-84363201

环评处王珊珊0527-88105531

(六)市工商局

1.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准入,查处虚假出资、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

2.依据职责对居民小区内经营行为进行规范查处;

3.负责调解合同纠纷;

4.负责查处居民小区内利用宣传栏、显示屏等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联系人:注册处黄兴刚0527-88102315

(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居民小区电梯的安全监察,督促使用单位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督促电梯维保单位按安全技术规范做好电梯维护保养;

2.对物业区域内超期未检的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督促其整改到位或责令停止使用。

联系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陈长江0527-84358621

(八)市邮政局

1.负责对居民小区内邮政信报箱的设置提出规划建议并参与验收;

2.对物业服务单位和住宅楼的产权所有人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管,确保邮政信报箱能正常使用。

联系人:邮政服务热线11185

(九)市消防支队

1.负责制定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制度,督促小区日常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2.定期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小区居民消防安全意识;

4.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联系人:各区(开发区、园区、新城)公安消防大队119

二、市各专业服务单位

(一)供水

1.维护水压稳定,确保供水到户;

2.加强住宅小区供水管网验收、巡检、维修。

服务单位:市银控自来水公司

联系人:郁莉88105111—899

主管部门:市水务局

联系人:城市水务处朱泉0527-84399039

(二)供电

1.做好供电公司所属供电设施、设备管养维护,保障供电安全、有序;

2.加强供电管理,及时提供便民服务。

服务单位:市供电公司

联系人:电力服务热线95598

主管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联系人:电力处张鹏0527-84338551

(三)供气

1.负责签订供气合同,建立开户档案,按照市物价局批准的价格销售天然气,发放IC卡;

2.负责加强供气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定期走访检查。

服务单位:宿迁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0527-84313880

主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市政处张士凯0527-84387326

(四)有线电视

1.规范服务流程,按服务承诺限时处理有线电视和宽带用户装机和故障报修;

2.参与住宅小区有线电视网络工程的验收;

3.负责住宅小区内有线电视网络的维修、维护。

服务单位:江苏有线宿迁分公司

联系人:客户服务热线96296

主管部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联系人:科技处蒋新明0527-84349610

三、属地管理责任单位

(一)各区(开发区、园区、新城)政府(管委会)

1.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制定奖惩细则,加强督查考核,并明确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管辖的物业管理区域,强化责任落实;

2.负责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物业服务纠纷。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1.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2.设立物业管理投诉调解工作站和应急维修服务站,受理投诉,调解处理物业管理各类纠纷,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3.对治安混乱、投诉较多、住户满意度不高的物业服务企业,所在街道办事处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

1.负责指导和监督区域内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及时接受居民投诉、报修和矛盾化解,维护小区和谐稳定;

2.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综合调处各类矛盾,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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