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徐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2-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徐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政规〔20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工作,经研究,对《徐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徐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增强经营业绩,不断提升我市综合竞争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徐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徐州市市长质量奖”是徐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生产型(服务型)企业或组织,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资格审核、材料审核、专家现场评审、集体审议、社会公示、市长审批为评定程序,以政府推动、政策引导、社会监督为保障,不断推进我市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的优化和经济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已获奖企业或组织不得重复申报。原则上每年评定1家市长质量奖企业或组织。如申报企业或组织均未达到评定要求,则当年奖项空缺。

第五条为推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广泛推行,提升企业的经营绩效,每年评定10家左右徐州市质量奖企业或组织,进一步夯实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基础。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徐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江苏省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七条评定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由市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及徐州市质量奖评定活动,决定市长质量奖及徐州市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及徐州市质量奖评定标准、申报条件、评定方法及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四)拟定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后报市长批准。

第九条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市长质量奖和徐州市质量奖评定标准、申报条件、评定方法及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培训和考核各企业或组织卓越绩效管理自评师;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及徐州市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及徐州市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和推广工作;

(五)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

(六)向评定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及徐州市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应充分听取和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市有关主管部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企业或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徐州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三年以上,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对有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或体系认证、产品注册等要求的产品或体系已获得许可、认证或注册;

(四)提供的产品、工程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合格或工程、服务达标;

(五)企业的主导产品、工程或服务科技含量居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并拥有注册商标;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七)获得徐州市质量奖称号并具有2名以上卓越绩效模式企业自评师。

有以下行为的企业或组织不具备申报资格:

(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等质量安全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用户投诉;

(二)近三年内有被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四章评定方法及程序

第十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依据为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十四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申报企业或组织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定委员会集体审议、社会公示、市长审批等。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标准逐条评分后得出总评分,满分为1000分。

第十五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如有多家企业或组织得分达到600分及以上,按得分高低排序,一般得分较高者获奖。如申请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均低于600分(不含600分),则当年度该奖项空缺。

第十六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于每年度4月份开始,年底前评定结束,并在全市质量大会上颁奖或专门召开市长质量奖颁奖大会。办公室负责制订工作文件,明确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并在市政府和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及我市主流媒体上公布。

第十七条企业或组织应如实填写《徐州市市长质量奖申请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经发改、经信、统计、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确认的证实性材料,经市政府主管部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行业协会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办公室受理。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办公室组建市长质量奖评审组,成员从评审专家库中选聘,评审组分为材料评审组和现场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办公室组织材料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条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由现场评审组按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综合评审得分高低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二条办公室将候选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提交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经审议形成推荐获奖企业

或组织名单,通过市政府和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及市主流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结束后,报市长审批确定获奖者。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徐州市人民政府发文表彰,同时授予证书、奖杯及奖金。

第二十三条徐州市质量奖的评定标准、申报条件、评定方法及程序等另行制定。徐州市质量奖每三年复评一次。

第五章奖励及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向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奖励50万元,用于奖励企业或组织质量工作有关人员,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市长质量奖、徐州市质量奖组织、管理、评定、培训、监督等专项工作经费每年列入预算,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对获得市长质量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及改进提升情况进行跟踪

监督。

第二十七条获奖企业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奖杯,追缴奖金,并予以公布。

(一)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服务或安全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八条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定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标准进行评审。

市监察部门负责监督评审工作,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10年7月24日以徐政规﹝2010﹞7号颁布的《徐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徐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