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市区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施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市区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镇政办发〔2013〕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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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2-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市区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市区住房保障工作,有效解决市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3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加快市区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等方式,到2015年,全面实现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保尽保。
二、基本原则
(一)保障形式租补并行。对符合我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可选择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两种形式其一进行保障。
(二)房源筹集建储并举。在加快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同时,由政府集中向社会收储一批房源,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三、保障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均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一年以上;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3.家庭成员名下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4.五年内家庭成员均没有转让私有住房、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以及被征收(拆迁)住房的记录。
四、保障形式
(一)租赁补贴
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每人建筑面积18平方米,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每平方米8元。补贴面积为符合保障条件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不足保障面积标准部分。
2.享受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须在市区自主租赁能满足其家庭生活需要并符合保障性住房标准的房屋,但其房屋租赁合同须经市住建局备案。
3.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自2013年1月起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发放及退出程序参照我市市区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二)实物配租
按照《镇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镇政规发〔2010〕4号)实施。
五、房源筹集
(一)房屋建设
市区公共租赁租房在建1250套,2013年年底前交付650套,2014年年底前交付600套。
(二)房屋收储
1.房屋收储包括房屋收购和房屋租赁两种形式。
2.2013~2015年三年期间,根据需求,每年收储部分房源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3.公共租赁住房收储、分配和管理由市住建局负责,市住房保障中心承担具体工作。
4.公共租赁住房收储房源为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成套住宅,能满足住房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必须产权清晰,相关资料合法齐全,无权属纠纷。优先收储各投资主体建设的拆迁安置房剩余房源。
5.收储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收购或租赁价格需综合考虑同区位市场价格、物业状况、装修以及配套设施等情况确定(拆迁安置房收购价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回购价收购);收储房屋应书面签订房屋购买合同或租赁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收储的房屋应按照简单、适用、环保的原则进行装修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要把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房源筹集作为住房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成员单位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规定,分工负责,形成合力,全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二)加强资金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为按照规定计提的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公共租赁住房房屋收储、租赁补贴、运营管理、装修维修经费及相关税费在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市、区住房保障机构相关工作经费分别由市、区两级财政列入预算。保障性住房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由市财政局负责保障资金的筹集、监管工作。
2015年后,对由各投资主体建设并已交付统一分配管理的公共租赁租房,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制定计划,逐年回购。
(三)加大管理力度。按照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审核、退出管理工作,强化年检制度,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财产的联动审核机制。属地区政府牵头,负责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和年检的初步审核工作;市住建局负责审核工作,并会同市民政、财政、人民银行、税务、公安、工商、人社等部门审核申请家庭收入、公积金交纳、存款、税收、户口、车辆、开设企业及工商经营登记、就业、社会保险交纳等情况;市住建局对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对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退出保障。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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